浙江在线杭州11月28日讯(通讯员 萧法 记者 施宇翔)萧山一男子醉酒开着摩托车一头栽进坑里当场死亡,交警到场后认定男子醉驾,负事故全部责任。但男子家人认为,路上的这个大坑才是罪魁祸首,于是一纸诉状将大坑所在村道的管理方——村委会告上了法庭。11月28日,萧山法院公开开庭审理此案。
男子深夜醉驾掉入坑中不幸身亡
今年8月21日晚,正在上夜班的王某接到交警电话:“你老公发生交通事故,现在在医院里,已经不行了,你快点过来!”王某赶到医院时,老公代某已经被推进了太平间。
交警告诉王某,代某是在当日22时40分许,驾驶二轮摩托车沿萧山区新塘街道裘江新村南北向村道由北向南行驶至事发地,因操作不当,掉入村道东侧沟内死亡的。
经检验,代某的血液酒精含量超过80mg/100ml,达到醉酒驾车的标准。
交警认定,在本次交通事故中,代某有醉酒驾车、行车未确保安全、未戴安全头盔的违法行为,直接导致事故的发生,负事故全部责任。
王某听了以后顿感晴天霹雳。
代某是四川人,今年34岁,与王某两人在萧山务工,育有两个女儿,小日子说不上富裕但却也踏实。
王某看了交警拍的现场照片,觉得如果没有那个大坑,老公不一定会死,那条村道所在的村委会应该给个说法。于是,王某找了律师,连同公婆、两个女儿作为原告把村委会告上了法庭。
“大坑”在不在村道上?成了双方的争议点
庭审中,双方围绕这个“大坑”展开了激烈的辩论。
原告律师拿出从交警大队调出的事故现场照片复印件。指出,事故发生的村道路宽5.5米,东侧道路因裘江新村的公厕施工形成一个大坑,且被告未在该施工处设置警示标志,该大坑足以构成车辆行驶的潜在危险。根据当时交警的描述,该道路上是无路灯的,尤其在视线不清的夜里,行驶危险将明显增强。虽然代某本人有过错,但如果没有因为这个大坑,代某不一定会死。
原告律师认为,村委会作为道路管理方,在管理过程中出现这种影响道路交通安全的情况,应负一定责任。故原告要求村委会承担原告各项损失的一半,合计为29万余元。
被告律师也拿出了几张照片,是被告收到法院诉状后对该路段现场拍摄的照片。照片显示,公厕在村道旁。
被告律师答辩,事发道路路面并没有施工,也没有因施工形成大坑,事故发生时,道路路面能够保证车辆的正常通行。所谓的施工,确实是裘江新村的公厕,但是施工不是在道路路面范围内的东侧,而是在道路区域以外。从常理上推断,公厕也不可能建在村道上。根据交警部门作出的认定,代某的交通事故完全是其自身的过错行为造成的。故被告希望法庭能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庭审调解期间,原告经过商量,表示可以把要求被告赔偿的比例降到30%,即18万元。村委会则表示,赔偿要经过村民大会讨论才能决定。
法庭没有当庭宣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