拘传犯罪嫌疑人持续时间不得超过24小时
证人强制出庭可以不暴露外貌和真实声音
今年3月12日,第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对刑事诉讼法进行了修改,并将于明年1月1日起实施。
“刑事诉讼法素有小宪法之称,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在证据制度、强制措施、审判程序、执行程序等方面都作了重要修改,强调尊重和保障人权入法,凸显人权理念,具有特别的价值。”昨天上午,省人大常委会在杭州举行了浙江贯彻实施刑事诉讼法座谈会。省人大常委会副主任厉志海、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齐奇、省人民检察院检察长陈云龙等出席并讲话。
【取证合法——重大案件询问录音录像】
近几年来,司法实践中出现的极个别的冤错案件,通过剖析基本上都存在刑讯逼供的问题。
刑讯逼供、非法取证等问题,是影响刑事司法公正的一大顽疾。本次刑事诉讼法修改,首次在法条中明确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专门增加5个条款对非法证据排除问题做了规定,强调“不得强迫任何人证实自己有罪”。
其中包括:
1.刑讯逼供等非法方法收集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采用暴力、威胁等非法方法收集的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应当予以排除。
2.规定了询问录音、录像以及侦查人员出庭作证制度,其中,对于可能判无期徒刑、死刑的案件或者其他重大犯罪案件,应当录音或者录像,从制度上遏制刑讯逼供行为的发生。
浙江在这样做
先举个案例,今年11月9日,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针对11月26日开庭审理的一起重大涉嫌黑社会组织犯罪案件,提前召开了“庭前会议”(修改后刑诉法第182条规定,在开庭以前,审判人员可以召集公诉人、当事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对管辖回避、出庭证人名单、非法证据排除等与审判相关的程序性问题,了解情况,听取意见)。这是近年来鹿城区人民法院受理的涉案人员最多、涉嫌罪名最多、涉案金额最大、证据材料最为复杂的一起重大复杂刑事案件。公诉机关提供的物证、书证证据卷宗共计48册,证人43名。
为了提高审理效率和质量,法院合议庭召集控辩双方当事人,事先召开“庭前会议”。会议研究讨论了证据公示等问题。其中,多名被告人对于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表示存在异议,侦查机关提供的有罪证据等使用暴力、威胁等刑讯逼供手段所得,不宜被法庭采用。对此,公诉机关出示了相关材料,否定了被告人的意见。辩护律师也表示无法举证证明被告人所述刑讯逼供的时间、地点、人物的事实。合议庭最终对被告人提出的非法证据排除申请不予采纳。
“用好庭前会议制度,对庭前反映的非法取证问题,尽量利用庭前会议进行初步核查,可以有针对性做好证明取证合法性的相关工作。”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齐奇在座谈会上说到,刑事法官将按照新刑诉法的要求,更加重视对证据合法性的审查。
为了着力解决非法证据界定难、发现难、核实难、排除难的问题,省检察院推进重大刑事案件询问同步录音录像工作。总结推广金华、衢州等地探索建立的重大刑事案件询问同步录音录像及审查批捕起诉工作,目前,全省一些检察机关已经会同公安机关建立了该机制。省人民检察院检察长陈云龙说,去年7月,省院要求在死刑案件审查中,以物证、书证、鉴定意见、勘验、检查笔录、视听资料等客观性证据作为核心证据构筑案件基础事实脉络、认定案件事实,确保案件质量。
【辩护工作——“指定辩护”改为“通知和申请辩护”】
刑事案件的辩护工作,是衡量一个地区法治环境和刑案人权保障水平的重要标尺之一。修改后的刑诉法将原先的由法院指定辩护,修改为由法院通知,或被告人申请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提供辩护。由“指定辩护”改为“通知和申请辩护”,体现了律师提供法律援助的责任性和自主性。
浙江在这样做
2011年初,省高院与司法行政机关在刑事诉讼法原有规定的基础上,在全国率先推进扩大指定辩护范围,增加规定了对没有钱请律师、可能判处3年以上有期徒刑等7种为被告人指定辩护人的情形,走在了新刑诉法的前面。2年来,各级法院共为21337名被告人指定了辩护人,指定辩护同比上升112.4%。
省高院在12月1日专门下发通知,要求各级法院主动与司法行政机关、律师协会加强沟通、衔接,继续做好“扩大指定辩护”工作。使法院通知的被告人“申请辩护”,不至于又发生扯皮脱节。使刑案人权得到保障,切实防止冤错案件,确保公正审判。
【尊重人权——保障犯罪嫌疑人的饮食和休息】
被刑事追述的人,面临的是强大的国家司法机关,此次修改后的条文中很多内容,明确告知司法机关的任务,不仅仅是发现、记录、证实和惩罚犯罪,同时还要注重保障人权。
比如,修改后刑诉法明确规定,采取逮捕和指定居所监视居住措施的,除无法通知以外,应当在逮捕或者执行监视居住后24小时以内通知家属。
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逮捕时,要讯问犯罪嫌疑人、询问证人,听取辩护律师的意见。
传唤、拘传犯罪嫌疑人持续的时间最长不得超过12小时,不得以连续传唤、拘传的形式变相拘禁犯罪嫌疑人;即使是案情特别重大、复杂,需要采取拘留、逮捕措施的,传唤、拘传持续时间也不得超过24小时;在传唤、拘传犯罪嫌疑人时,应当保障犯罪嫌疑人的饮食和必要休息时间。
【证人出庭——确立证人保护和补偿制度】
证人出庭率低一直是困扰刑事审判的突出问题之一。证人往往顾虑遭到打击保护而不愿出庭作证,这次修改刑诉法更加人性化。
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确立了证人强制出庭制度,确立了证人保护和补偿制度,比如增加了证人可以相对“秘密”的方式出庭,不公开证人的真实信息,不暴露外貌和真实声音的方式出庭,对人身和住址采取专门的保护措施。由于出庭作证,证人的交通、住宿、就餐以及相关损失,国家给以补助。
齐奇在座谈会上提出,对强制证人出庭的措施,应视为威慑手段,慎重灵活运用,并报经院长批准。只有认真做好证人出庭的保障、保护工作,才能尽量免除他们的顾虑担心。
【未成年被告人——强化刑事司法保护】
新刑诉法专章设立了未成年刑事诉讼程序,在未成年被告人分别关押等多方面丰富完善了未成年人刑事司法制度,强化了对未成年当事人合法权益的特别关注和保护。
浙江在这样做
我省历来重视未成年人审判工作,目前省内近半法院已经设立了专门的少年庭,其他法院也设立专门的合议庭,实现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分案审理。对于未成年人专门审判机构建设、法官队伍的选拔、未成年人的分别关押、分别审判、辩护问题、对未成年人帮教基地建设、未成年人的缓刑适用、犯罪记录封存等问题,浙江已经提出了具体的意见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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