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在线宁波12月13日讯(通讯员 金萍) 现年35岁的四川人万某和妻子陈某,前些年来到宁海打工,做起了加工猪头肉的生意。猪头肉难褪毛,万某每次为了除去猪头上的毛花费了不少功夫,但是依然难以除尽,因为猪头肉卖相不好,所以生意也不是很兴旺。
一次偶然的机会,万某听说用松香除猪毛彻底方便,2012年1月,万某从他人处购买了松香拿回自己的暂住房。与妻子陈某一起将块状的松香加热融化,使用高温融化的松香给猪头褪毛,再对其进行加工,并将加工后的猪头肉以14元一斤的价格进行出售。
2012年8月,正在暂住房内加工猪肉的万某被当地公安抓获,并当场查获生猪肉、熟猪肉和疑似松香的黑色凝固物。经检测,从万某处扣押的疑似松香样品为非松香甘油酯,即工业松香。经证实,工业松香在高温用用下会进入禽畜肉类扩张的毛孔,人食用这些禽畜肉类后会损害人体的肝脏和肾脏。
近日,宁海县人民法院对此案进行了公开审理。
庭审过程中,万某和妻子陈某表示,他们自己一开始也在食用经过松香褪毛的猪肉,并没有想到后果会这么严重,两人均表示自愿认罪,希望法庭予以轻判。
宁海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万某、陈某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性的非食品原料,其行为均已构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鉴于万某、陈某能如实供述并自愿认罪,依法可从轻处罚。故判决万某有期徒刑2年,并处罚金2万元;陈某有期徒刑1年,并处罚金1万5千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