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在线宁波12月17日讯(通讯员 金萍)宁海一男子因在公共道路上与他人驱车追逐,并撞击他人行驶中的机动车,危害公共安全。近日,宁海法院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处男子有期徒刑3年。
2012年7月的一天,34岁的宁海人袁某,驾驶一辆白色大众cc轿车,前往宁海方向开去。途中,一辆黑色凯迪拉克轿车快速超越袁某驾驶的车辆,袁某称,自己当时吓了一跳,于是想追上去问对方是怎么开车的。
袁某很快追上了黑色轿车,并排行驶并摇下车窗大声问道,你是怎么开车的。然而黑色轿车并不理会,一把方向从超车道打到主车道,然而,在其换车道的过程中,袁某听到自己的车辆右侧有被刮察的声音,貌似车子被防护栏刮花。
这下袁某火了,加大油门追逐黑色车辆,最终在快到收费站时,袁某驾驶的大众cc追上了黑色轿车,袁某车身一斜,拦下黑色轿车,两人发生冲突。
黑色轿车车主事后表示,当时超车后不久就发现袁某一直在追他,但也不知为何如此,车子被逼停后,两人发生冲突,因害怕袁某殴打,便一脚油门撞开了袁某的车辆,向不远处的交警队驶去。
在两人追逐的过程中,与一辆二轮摩托车发生碰撞导致驾驶员受伤,并造成摩托车、驾驶员等其他财物损失4万余元。
庭审过程中,起初,袁某对自己的行为不予置否,当法官出示监控及其他笔录等证据时,袁某表示承认并自愿认罪。鉴于袁某能自愿认罪并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取得被害人谅解,法院酌情从轻处罚,遂作出如上判决。
法官说法:刑法114条:“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案中的被告人属于以驾车撞人的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这种危险方法与放火、决水、爆炸、投毒的危害性并无差别,其危害的是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的安全,符合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构成特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