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在线杭州12月26日讯(首席记者 童俊)每到年底,都是讨薪维权事件的高发期。
《劳动合同法》实施五周年了,浙江在保护劳动者权益深度和广度上取得了哪些变化?劳动关系的和谐程度有否提高?在浙江打拼的劳动者遇到了哪些问题与困难……
12月26日,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与省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首次召开新闻发布会,发布了2008至2012年浙江省劳动争议仲裁和审判白皮书,总结五年来浙江劳动争议纠纷的仲裁和审判情况,并评述了浙江劳动关系现状。
劳动争议纠纷五年来高位徘徊
2008年实施的《劳动合同法》对用人单位规范用工提出了新要求,一定程度上激发了劳动者维权意识,客观上增加了企业的经营成本。同时受全球金融危机影响,企业不景气,劳动争议纠纷案件出现井喷式增长并持续在高位运行。
浙江省高院民一庭庭长蒋卫宇介绍,五年间,浙江劳动争议纠纷案件数量一直在高位徘徊,全省法院共计收案94297件。2008年新收19193件,同比增长159.61%;2012年新收25512件。
2008年以前占劳动争议案件80%至90%的劳动报酬纠纷,已降至60%,劳动者需求已从单纯关心劳动报酬转变为关注更深层次的劳动权益。
劳动争议大幅增长的现象在仲裁白皮书中也得到充分体现,2008年至2012年9月,全省各级劳动争议调解组织和仲裁机构共受理案件497405件,比前五年增长97.1%,涉案金额85亿元,比前五年增长150%。主要发生在经济发达地市以及非公企业,尤其是劳动密集型企业及小微企业,其中劳动报酬和社会保险类争议为热点,加班工资、工伤保险争议也占了较大比例。
浙江成为首个仲裁院全覆盖的省份
面对劳动争议纠纷案件井喷式增长的现状,为缓解案多人少矛盾,浙江劳动仲裁院从2008年的60家发展至全省107家劳动仲裁院全部建立,成为全国首个实现仲裁院实体化全覆盖的省份。
浙江劳动仲裁院院长俞韵介绍,目前全省98%以上的乡镇、街道均已建立了劳动关系协调委员会,并不断向村、小区延伸,基层调解组织年调处劳动争议案件量是仲裁立案案件量的1.5倍,2008年以来已调解处理劳动争议案件26.8万余件,比前五年增长65%。
为保障劳动者合法权益,截止到11月,全省各级劳动仲裁机构已基本建立法律援助工作站。
同时,浙江全省基层法院普遍设立劳动争议纠纷案件绿色通道和快速处理机制,方便劳动者快捷利用司法资源。坚决依法查控、遏制涉案企业主出逃或转移隐匿资产,严厉打击恶意欠薪、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犯罪行为。通过与劳动保障及工商等部门的协调,及时通报拖欠劳动报酬企业名单和拖欠数额,通过降低企业信用等级、取消投标资格等行政手段,促使企业履行义务。
在审理中,法院将调解作为审执劳动争议案件的最佳结案方式。五年来,全省劳动争议的调解撤诉率逐年上升。2008年全省一审劳动争议纠纷案件的调撤率为64.5%,2012年达到79.1%。
建议“大调解、中仲裁、小诉讼”处理格局
白皮书中,还对仲裁和诉讼中反映的四大问题进行了分析。
用人单位劳动合同关系和企业内部制度不够规范。涉案企业合同签订率较低,有的未能严格执行最低工资保障标准,逃避社会保险缴费义务,有的无故解除劳动合同、未履行提前通知义务解除劳动合同等。
劳动者依法合理维权意识不强。有的在签订合同时不注意审查合同内容,纠纷发生后盲目提出明显不合理的诉请;有的拒绝调解解决纠纷,在诉请被驳回后反复诉讼,滥用诉权;更有劳动者发生劳资纠纷后采取哄抢工厂等过激行为。
劳动关系保障与监管有待加强。劳动行政部门对企业施行劳动合同制度的监督相对滞后。
裁审衔接有待加强。仲裁程序作为劳动争议案件处理的前置程序,具有“防洪闸”的作用。由于适用规范不一致、仲裁和审判程序设计尚有脱节,不服仲裁裁决起诉到法院的案件的比例逐年提高,法院与劳动仲裁机构裁审结果不一致率仍然较高。
对此,白皮书提出要构建“大调解、中仲裁、小诉讼”纠纷处理格局。依靠工会调解、人民调解、行政调解等方式化解大部分的劳动争议纠纷,依靠劳动仲裁机构凭借熟悉劳动法律、政策专业知识的优势调处纠纷,经过“大调解”和仲裁后仍不能解决的纠纷,则由法院作出裁判。
要充分发挥劳动行政部门的劳动监察职能作用,实时督促企业实施劳动合同法律制度。要完善劳动争议裁审衔接机制,在劳动争议案件数量多、比例大的人民法院增设专门的审判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