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在线杭州12月31日讯(记者 施宇翔 通讯员 高媛萱) 为保障当事人更加方便、快捷、低成本地利用人民法院的司法资源,减少诉累和负担,2013年1月1日正式实施的新民事诉讼法规定了小额诉讼程序,该程序实行一审终审,当事人不得上诉。
省高院也于日前制定下发意见,确定争议标的额低于当年公布的小额诉讼案件诉讼标的限额标准,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当事人仅请求金钱给付的纠纷案件可以适用小额诉讼程序。
根据统计部门发布的我省就业人员年平均收入相关数据,确定我省2013年1月1日起受理的小额诉讼案件标的限额为14000元人民币。《意见》还明确当事人下落不明、当事人变更诉请导致争议性质发生变化、涉人身关系争议等6种情形的纠纷案件不适用小额诉讼程序。
同时,为突出小额诉讼效率、便民的特点,《意见》明确小额诉讼案件一般应在一个月内审结;庭审可依据当事人的申请,在就近当事人的地点开展;庭审程序可灵活掌控;小额诉讼案件的裁判文书也可适当简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