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在线1月11日讯(记者 汪维诺)公交电视、城市大屏、楼宇电视等越来越多地出现在市民身边,这些固定在广场、建筑物内外及公共交通工具内,向公众日常播放节目的视听显示装置被统称为公共视听载体。据不完全统计,目前浙江共有各类公共场所视听载体19213块,它们对移动人口的辐射面正在逐年增加。然而,由于设置公共视听载体的运营单位门槛相对较低,缺乏日常监管,侵权、盗版事件时有发生。
为此,去年11月,浙江省政府审议通过《浙江省公共视听载体播放活动管理办法》,并将于2013年2月1日起实施。这也是国内首例针对公共场所视听装置的管理条例。根据规定,公共视听载体运营单位应当在运营开播后15日内向广电行政管理部门备案,否则将处以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根据规定,公共视听载体所属的运营单位应当在视听载体运营开播后的15天内向广电行政管理部门备案。办理备案时需提交营业执照、播放情况说明材料、总体技术方案、安全播放承诺书等材料,并建立健全相关机制。从该管理办法实施之日起至今年4月1日前,我省将对目前省内已有的公共视听载体全部进行备案。
除了加强管理,《浙江省公共视听载体播放活动管理办法》还对运营商应该在适当时段安排播放公益广告和其他公益服务信息;在发生自然灾害等突发事故时需及时增播、转播或者停播特定节目;合理设置公共视听载体的音量、亮度和播放时间等服务职能作出了明确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