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在线3月12日讯 (通讯员 周挺 史秀之 张丹珍) 一场由借款人林某导演的假冒担保人签字的“偷天换日”之术,在债权人周女士的眼皮底下上演成功,周女士的一时疏忽,给自己日后造成了不可避免的经济损失。近日,象山法院开庭审理了这一起假冒担保人签字的民间借贷纠纷。
林某和周女士本不相识,经周女士的侄女婿介绍,两个人才相识。2009年4月份,林某因资金紧缺,向周女士借款35万元,周女士担心林某没有还款能力提出了需要担保人担保。林某就和周女士的侄女婿商量,两个人想到了家境良好的陆某。跟周女士协商之后,周女士同意在有陆某担保的情况下借款给林某。
出具借条当天,林某说陆某在一家棋牌室里面,林某、周女士、周女士的侄女及侄女婿一起了来到那家棋牌室,房间里有十几个男人在玩牌。周女士顾及里面都是男人,侄女不方便,所以自己就在外面陪侄女,让侄女婿和林某一起进去。不一会儿,林某就很高兴的拿着签好担保人的“借条”出来了,周女士当即将借款交给了林某。双方口头约定月利3分,借条则仅写了“利息按月付清”。
直到2011年6月,林某开始不支付利息,经多次催讨未果后,周女士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林某归还借款,并要求担保人陆某承担担保责任。开庭当天,林某并未出现,陆某辩称自己从未对林某的借款作过担保,也没有在借条上面签字,遂申请对笔迹进行鉴定。经鉴定,借条上陆某的名字确实不是陆某所签。这时周女士才如梦初醒,因为自己的一时疏忽大意,轻信了林某一手导演的这场虚假的担保骗局。法院最终判决由林某归还借款,陆某不承担担保责任,利息按银行同期利率计算。
在此,办案法官提醒大家:一、在出具借条的时候,债权人、借款人和担保人应同时在场,当面签字;二、有利息约定的应在借条上明确载明,否则可能面临利息请求无法得到支持的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