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在线杭州3月13日讯(见习记者 汪洋 通讯员 文轩)昨日下午13时,温州文成法院开庭审理了蒋庆涵受贿一案。公诉机关认为,原温州广电传媒集团副总裁蒋庆涵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蒋庆涵,原系温州市广播电视总台调研员、中广有线信息网络有限公司总经理、中广有线信息网络有限公司温州分公司总经理。曾任温州市广播电视总台副总裁、温州市有线广播电视网络中心主任、温州市有线电视台台长。上世纪60年代,蒋支边北大荒,曾任黑龙江省宝泉岭电视台台长、广电局局长。
1998年至2012年期间,蒋庆涵利用担任中广有线信息网络有限公司温州分公司总经理、温州市有线电视台台长的职务便利,先后收受他人财物或回扣共计现金147万元人民币、5000欧元、5000美元。
公诉机关认为,蒋庆涵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三百八十六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2012年2月21日,温州市人民政府发文,免去蒋庆涵的温州广播电视传媒集团副总裁职务。
目前,此案正在进一步审理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