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在线杭州3月20日讯(通讯员 亦茗 记者 施宇翔)近日,宁波慈溪法院开庭审理一起收购、加工、销售病死猪肉案件,因犯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食品罪,主犯沈某,从犯秦某、杨某,销售者罗某、董某、李某共6人,被判有期徒刑1年3个月至6个月不等,并处罚金1万元至1千元不等。
2009年末开始,主犯沈某便游走在龙山、掌起、师桥、范市等私人养猪场里收购病死猪,每月收购10只左右,屠宰后卖出。2012年9月30日,沈某被抓获。宁波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病死猪食用安全性的鉴定意见指出,病死猪或死因不明的猪肉含有可能导致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患的有害物质。
2013年1月,慈溪市法院开庭审理此案。法院认为,沈某违反食品卫生管理法规,明知病死猪肉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人类食用后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事故中毒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但仍从他人处收购病死猪后予以加工、销售。杨某、秦某明知沈某购买的病死猪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仍分别帮助沈某收购、运输或加工。罗某、董某、李某明知是病死猪大肠、病死猪肉的情况下,仍从沈某处低价购买,并予以加工后在市场上出售。六被告人的行为均已构成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食品罪。据此,法院依法作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