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在线杭州4月7日讯 (记者 施宇翔 通讯员 张旭) 近日,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原衢州市交通局副局长余某受贿、滥用职权一案作出了一审判决,余某被判处执行有期徒刑十二年六个月,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100000元。被告人余某受贿所得赃款70万元予以追缴,上缴国库,不足部分,继续追缴。
被告人余某现年47岁,男,浙江龙游人,曾担任衢州市稽征运管处副处长、处长、衢州市交通运输局副局长,其职权涉及客货运输、驾驶员培训,公路稽查,联系客运管理科、货运管理科、驾驶员培训管理科,出租车管理所、稽查科等。
法院经审理查明,余某在2001年至2012年期间,利用担任衢州市稽征运管处(2010年10月更名为市道路运输管理处)副处长、处长之便,收受相关企业或个人贿赂的款、物共计价值人民币76.52余万元,其中数额最大的一笔为500800元。
2001年,余某在无实际出资的情况下,以他人名义接受衢县某公交公司(2004年变更为衢州市某公交公司)11%的股份。
余某收受衢县某公交公司贿赂后,明知该公司采取多种方式违规操作,仍不安排对该公司进行全面检查,致使该公司继续偷逃规费,经司法会计鉴定,自2002年至2008年(2009国家不再征收上述规费)期间,该公司共偷逃规费4656744元。
此外,余某还收受某建设公司负责人、运管新大楼土建和内装修工程项目经理、多名驾校、客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等个人行贿十余次。余某收受行贿的方式多种多样,包括现金、名表、购物卡、纪念金条、出国旅游等,行贿款数额少则几千,多达10万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余国忠身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价值共计人民币76万余元,其行为已经构成受贿罪。余收受安泰公司行送财物后,滥用职权,致使公共财产遭受重大损失,其行为又已构成滥用职权罪。鉴于余归案后供述同种犯罪事实的行为,可予从轻处罚,遂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