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在线杭州4月15日讯(记者 汪洋)瓯海大道是温州市区东西走向的交通大动脉,有“温州市第一路”之称。2009年10月29日,杭州市政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一举中标,获得瓯海大道的工程承包权。然而,杭州市政集团有限公司中标后却又将工程层层转包。
如今,第三方施工队因追不回工程款,一纸诉讼将杭州市政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和温州中冠建设有限公司告上法庭。
中标的工程被三次转包
原告彭某向浙江在线记者展示了浙江省招标办公室于2009年10月29日发出的《浙江省重点工程中标通知书》。这份中标书中明确说明,杭州市市政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为温州市瓯海大道西段快速路工程第V标段施工项目的中标人,中标价为11487.1329万元。
彭某说,杭州市市政工程集团公司仅是名义上的中标人,其在中标后立即将工程以转包的名义交给了温州中冠建设有限公司。后来,经他人介绍,中冠建设有限公司负责人项某又将该工程转卖给金某,并约定金某按全部工程款的5%向项某支付买标费。
之后,金某找到彭某合股,工程于2010年4月开始施工。施工开始后,金某与彭某开始向杭州市市政工程集团支付管理费,同时向中冠建设有限公司支付了买标费及738万元的工程保证金。
然而到了2012年7月工程还未完工时,杭州市市政工程集团公司却下发通知,要求金某与彭某的施工队撤离工地,市政公司将派驻人员至现场加强管理。要求撤离的原因是,温州瓯海大道西段快速路地面道路要在10月1前建成通车,但金某却不闻不问,让工程处于瘫痪状态。
“我们的工程一直在有序进行中,我们的挖掘机现在仍被‘借走’不还,还在第八标段使用。杭州市政工程集团要求我们加快进度,但是我们已经尽力了,我们也要考虑成本。”彭某说。
回应称确实违法了法律规定
彭某在他递交给瓯海区人民法院的民事诉讼状上写道:“原告与杭州市市政工程集团有限公司、温州中冠建设有限公司之间非法买卖法定招投标工程的承包合同,违反了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应当依法认定无效。”
记者查阅《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其中第十六章第二百七十二条规定:禁止承包人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禁止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工程再分包。建设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必须由承包人自行完成。
彭某说,施工过程中,他和金某曾向中冠建设有限公司负责人项某支付人民币1067.2万元。按照协议,所有的付款单据需要经过金某、项某以及杭州市政该项目负责人唐某三方签字,然后再到工程指挥部领取工程款。
“我们把款打给了项某,或他指定的账户,以及工程保证金736万,但是我们给他的钱,他没有给我们打收条,我们问他738万的保证金收条,他也不给。之后,项某将手机关机,我们根本就找不到人。”彭某说,直到今天,法院才找到项某,将传票送到他手中。
对于彭某起诉原告与杭州市市政工程集团有限公司、温州中冠建设有限公司非法买卖工程承包合同一事,杭州市市政集团有限公司负责瓯海大道工程某负责人在接受浙江在线记者采访时说:“确实是违反了法律规定,但是这件事情就跟结婚一样,如果双方都觉得很好就不会去说,但是后来出现了问题,就开始指责了。”
浙江在线记者了解到,瓯海区人民法院已于2月19日受理了此案,目前正在审理阶段。关于此案后续情况,本网将持续关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