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在线杭州4月27日讯(记者 施宇翔 通讯员 张兴平)记者今日从浙江省高院了解到,浙江法院对于恶意欠薪的犯罪行为统一了裁判标准。如果企业老板对一名劳动者欠薪3个月以上且数额在1万元以上的,或者对10名以上劳动者欠薪累计在8万元以上的,法院就可以将其定性为犯罪。
浙江高院刑一庭庭长陈光多介绍,2010年我国流动人口已达2.21亿,其中绝大部分为进城务工人员。“他们广泛分布在国民经济的各个行业,在我国工业化、城镇化、现代化建设中发挥着不可或缺的重要作用。但是却面临着工资偏低、劳动时间长、安全条件差、缺乏社会保障等,最为突出、也是最容易引发社会问题的是拖欠工资、恶意欠薪问题。”
2011年5月1日,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入刑,2年来,浙江全省法院共收此类案件29件涉案39人,结案25件33人。
“构成此罪应具备两个条件,一是行为人拒不支付的劳动报酬数额较大,二是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
陈光多说,“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既包括劳动监察部门的处理决定、劳动仲裁部门的裁决,也包括政府的其他相关职能部门在接到信访投诉、举报后经过调查,对有关雇主作出的要求其支付劳动者报酬的行政命令。
对于恶意欠薪的企业老板,将会面临怎样的刑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规定,以转移财产、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或者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