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在线杭州5月7日讯(记者 施宇翔 通讯员 徐显锋 陈勇)去年4月,一艘新加坡集装箱轮在驶经我国舟山一带沿海时,和一艘舟山渔船发生了撞击,事故发生后,新加坡集装箱船驶离了现场,导致我国渔船被撞沉,4名船员死亡,3名船员失踪。
今天下午,这起全国首例涉外海上交通肇事案在浙江省舟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宣判。新加坡集装箱轮的二副和船长因犯交通肇事罪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和三年。
2012年4月2日下午,新加坡籍“科塔那不拉”号集装箱轮在二副信奈应驾驶下,从上海洋山港开往浙江宁波港。
当天的航海环境极为恶劣,海面起雾能见度极差、周边作业渔船密集且通航环境复杂,面对这样的环境,二副信奈并没有及时瞭望,也没有使用安全航速驾驶船舶。
15时许,“科塔那不拉”号轮途经浙江省舟山市东福山两兄弟屿偏南约11.5海里(东经122°58.6′、北纬29°58.5′)海域时,与浙江舟山普陀籍“浙普渔75185”渔船发生碰撞。
碰撞发生后,“科塔那不拉”号受损并不严重,但“浙普渔75185”渔船重度受损,船只一直在下沉。
事发当时,在船长室休息的“科塔那不拉”号轮船长特伟接到报告后来到驾驶台,一水、大副检查后均向其报告有船员看见碰撞发生,船头区域有玻璃碎片。
船长特伟不顾《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的规定,未指令采取措施及时施救,也未按规定向相关主管机关报告,擅自指令信奈应驾驶船舶驶离事故海域。
最终,“浙普渔75185”渔船沉没,船员翁某某等四人死亡、另有三人失踪。
2012年5月26日,海警部门根据情报锁定两名缅甸籍犯罪嫌疑人奈应、特伟,在舟山市定海区某酒店内将二人抓获归案,并对其刑事拘留。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信奈应、特伟违反海上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致四人死亡三人失踪的重大事故,情节特别恶劣,且在肇事后逃逸,两被告人的行为均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辩护人提出的两被告人不构成逃逸和应认定为自首的意见,与事实和法律规定不符,不予采纳。提出的两被告人有一定悔罪表现,且得到了被害方的谅解,要求酌情从轻处罚的意见予以采纳。
因犯交通肇事罪,舟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判处特伟有期徒刑三年,判处信奈应有期徒刑四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