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在线杭州5月22日讯(通讯员 彦明)以联合投资办企业并还本付息为诱饵,浙江海宁女子倪某在2001年至2012年12月期间,以资金周转等为由,以定期还本付息的方式,先后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多次非法吸收资金115360900余元,实际造成被害人损失49677500余元,数额巨大情节严重。
近日,浙江省海盐县人民法院依法公开开庭审结此案,判处倪某有期徒刑七年六年月,并处罚金三十万元。
案件被告人倪某,女,1957年生,原系海宁新中怡针织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在经营期间,其以资金周转需要、投资赚钱为名,采取出具借条、借据或借款合同,定期支付高额利息等手段,自2001年开始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
倪某对集资行为的辐射面事先并不加以限制、事中也不作控制,并还以向单位内部职工借款的名义,实质上希望或放任内部职工向社会介绍,通过内部职工间接向社会公众吸收资金。
为了能够定期支付高息,被告人倪某在后期采用“拆东墙补西墙”的方式,利用借款到期时间前后差,用后借款支付前借款的本息,流动借还。被告人倪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犯罪行为,严重扰乱金融秩序,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遂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