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在线杭州6月4日讯(记者 施宇翔 通讯员 胡育萍) 自己出演的话剧海报突然出现在了一家火锅店的宣传栏上,而且宣传语还被擅自修改了。摊上这事的可不是别人,是国内著名影星葛优,因觉得自己的肖像权被侵害,葛优一纸诉状将杭州一家知名火锅店“许府牛杂”告上法庭。
杭州西湖法院做出了一审判决,令“许府牛杂”赔偿葛优经济损失25万元、精神损害抚慰金5万元,但被告不服,上诉至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近日,杭州中院对这起案件进行二审,最终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网友的评论很有意思,称葛优这回是被火锅店彻彻底底地“涮”了。
事情还要追溯到2008年,当年葛优有一部经典话剧《西望长安》在杭州上演,杭州许府老山东(以下简称“许府牛杂”)和本地一家广告公司“轩宇晟鸿”达成协议,约定“许府牛杂”作为该部话剧在杭州上演的“指定餐饮”企业。
为此“许府牛杂”支付了一定的“赞助款”。
当年《西望长安》在杭州上映时曾有一份宣传海报,海报右侧写着“葛优演,我看行!”以表达葛优的票房号召力,该段文字紧贴葛优肖像的嘴侧。
然而,葛优的团队却在杭州文三路的“许府牛杂”直营店内发现一份相似度极高的海报,令人惊愕的是,肖像旁的文字已然改成了“许府牛杂,我看行。”
这份修改后的海报,一直张贴至2012年3月29日。
2012年11月15日,葛优一纸诉状将杭州许府老山东餐饮有限公司告上法庭,他认为“许府牛杂”侵犯了自己的肖像权,要求对方立刻停止侵权行为、公开赔礼道歉、并赔偿其经济损失100万元、精神损害抚慰金10万元。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对这起案件进行了公开审理。“许府牛杂”代理人认为涉案张贴物是经演出承办单位确认的演出海报,故其张贴并不构成对葛优肖像权的侵犯。
法院审理后认为,涉案张贴物虽然有演出的相关信息,但这些信息在整个版面设计中被严重弱化,而且还突出配以模仿葛优经典广告语的文字设计,其目的是误导看到该张张贴物的普通群众以为该名演员为该企业的形象代言人,因此,涉案张贴物不具备话剧《西望长安》(杭州站)的演出海报的属性。
西湖法院一审判决,“许府牛杂”立即停止使用含有葛优肖像的宣传广告,赔偿葛优经济损失25万元、精神损害抚慰金5万元。
一审判决后,“许府牛杂”向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认为侵犯肖像权所必须的构成要件之一为“未经本人同意”,涉案的广告语是经广告公司“轩宇晟鸿”确认后才制作完成的,“轩宇晟鸿”作为当时演出的承办单位,属于“本人”的范畴,所以上诉人不构成侵犯被上诉人的肖像权;另外,“许府牛杂”认为企业并未获得实际的经济利益。
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被上诉人葛优作为话剧《西望长安》的演员,只负责演好话剧回报观众,除此之外,根本不存在也没必要接触所谓的演出承办单位,更不可能授权其使用被上诉人本人的肖像;另外,法院认为根据赞助合同第二条第三款的约定,广告内容与设计须经许府老山东确认,而不是由轩宇公司确认,由此可以表明,上诉人明显故意用打擦边球的方式来达到被上诉人给其代言的效果。
在该案的案卷资料里,记者发现葛优作为国内知名演员代理过很多商业广告,其中为国内某网站代理合同就达两年1300万元。
杭州中院最终判决驳回“许府牛杂”上诉请求,维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