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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裕兴不动产”一案今日开庭 涉嫌非法吸储和抽资出逃两宗罪

  浙江在线杭州6月18日讯(记者 汪洋)号称房产经纪第一楼的“裕兴不动产”在2011年被传出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和“抽资出逃”罪。该公司法定代表人张裕兴及另外两名人员郑瑛、程瑛被检察院提起诉讼。今日上午,西湖区人民法院对此案进行了开庭审理。

  涉嫌“非法吸储”和“抽资出逃”两宗罪

  在法庭上,公诉人陈述了案件详细经过。

  张裕兴,1954年8月出生,研究生文化程度。1998年,张裕兴靠500元起家,创办了浙江裕兴不动产经纪有限公司(下称浙江裕兴),公司鼎盛期在全国拥有300余家连锁门店。

  郑瑛,1963年11月出生,大专文化程度,是原浙江裕兴执行总裁、杭州天策担保有限公司总经理。

  程瑛,1962年1月出生,高中文化程度,原杭州天策担保有限公司业务一部经理。

  2009年上半年至2011年10月,被告人张裕兴伙同被告人郑瑛、程瑛等人,以浙江裕兴需要资金周转为名,通过发放宣传资料、熟人介绍等方式,向公司员工及社会公众非法集资1612万元,涉及受害人达26名。

  2010年5月,被告人张裕兴为了提高公司资信,达到开展银行授信业务资质要求,决定对杭州天策担保有限公司的注册资金从原1000万元增资到5000万元。

  由于缺少自有资金,张裕兴通过他人委托胡金燕出资办理增资验资、工商登记等事宜。

  2010年5月10日,胡金燕将其筹措到的人民币4000万元,以浙江裕兴不动产经纪有限公司出资3600万元、张钟英出资400万元的名义存入天策担保有限公司在银行的验资账户。

  待次日验资完毕后,张裕兴将上述投资款从杭州天策担保有限公司的银行账户上抽逃,用于归还胡金燕的借款。至案发时,抽逃的注册资金尚未补足。

  融资决定由谁作出成为争议焦点

  在法庭上,围绕着谁作出了非法吸资的决定以及募集到的钱都用到哪里,被告人之间的说法产生了分歧。

  张裕兴对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这一罪名并不接受,他认为所募资金全部都用于公司日常经营,而不是挪为个人私用。

  “这个案子不应该指控我个人犯罪,而应该归属于集体、单位犯罪,因为当初融资并没有个人的预谋和目的。”张裕兴说。

  对于公司的新大楼以及张裕兴名下的几处房产,他则解释说,公司大楼是由总监、执行总监和张裕兴集体决定的,产权属于公司。而张裕兴私人的几处房产,他承认公司帮助垫付了200万元。

  张裕兴还说,向公司员工及社会借款的决定并不是自己作出的,而是由执行总裁郑瑛提议并实施。资金也不在自己手上,而是都打到了公司的账户上。

  “我在公司只管脑袋,不管钱。我就是搞管理的,不了解业务,也不管钱的具体用途。”张裕兴说。

  对于借钱的初衷及用途,被告人郑瑛的陈述与张裕兴相似。郑瑛说,公司从2008年开始借钱,最开始是向内部员工及亲属借钱,后来成立了天策担保有限公司,便向社会人员借款。

  “因为当时房地产市场调控收紧,公司亏损严重,为了维持正常运转,所以向外融资。”被告人郑瑛说,借钱的决定不是她个人作出的,而是由公司高层集体决定。

  被告人郑瑛和程瑛都表示,杭州天策担保有限公司默许和鼓励经办员工拉到更多的借款。他们通过发放宣传册、熟人介绍等方式拉到26名受害者。被告人程瑛还说,每拉到10万元的借款,公司给她200块的奖金。

  由于在此前,浙江裕兴的社会信誉度较好,许多客户本意是想把钱借给浙江裕兴,但实际上钱却都被打到了张裕兴个人的账户上。

  “公司盖大楼是张裕兴作出的决定,2009年公司高管分红也是他作出的决定。”被告人郑瑛说,她虽然是公司执行总裁,但是在用钱方面则需要和张裕兴商量,由公司管理层共同作出决定。

  对于此案,法院将择期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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