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在线杭州7月11日讯(首席记者 童俊 通讯员 蒋孝辉)《浙江省高层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已于今年7月1日起正式施行,这是浙江省专门针对高层建筑消防工作的第一部地方性规章。7月11日,浙江省人民政府法制办、省公安消防总队联合召开新闻发布会,对该规章进行了详细解读。
浙江第一高楼333米 省内最高消防车仅101米
浙江省公安消防总队副总队长崔春起介绍,据初步统计,目前浙江省投入使用的高层建筑约有15604幢,其中建筑高度在50米以上的一类高层建筑超过8900幢,占30%,超过100米的超高层建筑有672幢,高层建筑数量位列全国前列。温州世贸中心大厦被称为浙江第一高楼,高333米。
而据浙江在线记者了解,目前全省消防部队只有杭州消防支队有一辆101米的云梯车,也是全省最高的消防救援车。53米云梯车在全省有65辆,42米的有49辆。而扑救高层的最大功率的消防车只有18吨的载水量,属于杭州消防支队。
事故频发为高层建筑消防安全管理敲响警钟
与其他建筑相比,高层建筑楼层高、体量大,布局复杂、形式多样,人员和物资高度集中,加上高层建筑使用单位多,产权关系不够明晰,日常消防监管难度大。
在城市建筑规模不断扩大的同时,随之而来的是高层建筑消防安全隐患大量出现。高层建筑一旦发生火灾事故,极易造成重大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2007年12月12日,温州温福大厦发生重大火灾事故,致21人死亡。
2009年2月9日,中央电视台新大楼北配楼发生火灾。
2010年11月15日,上海静安区发生特别重大火灾事故,造成58人死亡,71人受伤。
2011年2月5日,沈阳五星级酒店皇朝万鑫酒店发生火灾。
这些悲剧均为浙江省高层建筑消防安全管理敲响了警钟。
“浙江新规” 明确多产权建筑的消防安全管理模式
浙江省政府法制办副主任杨必明表示,针对严峻形势,浙江省政府认真吸取了近年来高层建筑火灾事故教训,充分借鉴了国内外先进管理经验和做法,广泛征求社会各界意见和建议,最终出台这部规章,为浙江省在高层建筑消防安全管理方面填补了立法“空白”。“做好高层建筑消防安全管理一方面是灭火装备的升级改造,更重要的是‘练好内功’,做好内部管理。”
《浙江省高层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共24条,主要从强化和落实业主主体责任的主线出发,细化了业主责任,明确了多产权、使用主体高层建筑的消防安全管理模式。
根据规章,同一高层建筑有2个以上业主、使用人的,必须明确或者委托统一管理机构(比如物业单位)进行管理。同时,统一管理机构应当履行防火巡查、消防设施和器材维修保养、检测,划定禁停警告标志保障消防车通道畅通,划定烟花爆竹禁放区并加强管理等六项消防工作职责。
高层建筑一旦发生火灾事故,火灾扑救和安全救援工作能否取得成功,建筑本身配置的消防设施和器材是否完好有效是关键。规章明确规定,统一管理机构应当在管理区域的醒目位置张贴消防设施维修保养、检测报告书,便于业主、使用人对检测、维保工作的监督。指使出具虚假检测报告的,将受到罚款1万元至5万元的严厉处罚。
高层建筑保修期满后,消防设施的检测、维修、更新、改造等费用,依法或者依照业主的约定从物业服务费、物业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等经营性收益中支出。经费不足的,可以使用物业专项维修资金或者由业主按照约定承担。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由业主依法分摊。
规章还将火源管理纳入严管严控对象。明确规定,禁止高层建筑外墙使用易燃、可燃材料作为保温材料,对超负荷用电、堵塞疏散通道、违反规定燃放烟花爆竹,以及因危害消防安全的行为引起火灾或者火灾危害扩大等行为,均设定了相应的罚则。
另外,规章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物业主管部门、文化、工商行政管理、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公安机关消防机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的消防安全管理职责进行了明确和细化,形成了相对完善的消防安全责任制体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