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在线杭州8月15日讯 (记者 施宇翔 通讯员 龙轩) 还记得今年5月份发生在温州的一场惨烈车祸吗?
今年5月12日凌晨0时03分许,温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滨海六路和滨海大道路口,一辆重庆牌照的奥迪Q5撞上了停放在路边的安徽牌照大型货车,奥迪Q5当时竟然挤着8个成年男女。除驾驶员外,另外7人均当场死亡。
今天上午,温州经济技术开发区“5.12”特大交通事故一案在温州龙湾区人民法院依法公开开庭审理。肇事司机王春国被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提起公诉。
庭审上,庭审上的王春国对自己醉酒、无证、超载、超速驾车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今年36岁的湖北人王春国,曾因犯抢劫罪于2000年12月6日被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2000元。案发前在温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某鞋业上班。
“2013年5月11日晚上你在干嘛?”公诉人提问到。
“在人家烧饭店吃饭,喝了一小杯啤酒……当时那个场面因为人多需要打‘通关’,我都是打‘通关’的时候意思下。吃完之后去了豪玛酒吧,喝的时间比较长,也不知道自己喝了多少酒,喝的都是啤酒……”
就涉嫌罪名控辩双方展开激烈辩论。公诉人认为,本案应认定为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而非交通肇事罪。
首先,被告人王春国主观上对其醉酒达到165.5mg/100ml、无证、超载、超速、且开车时没有开启大灯等存在诸多安全隐患,并有可能造成人员重大伤亡、危害公共资源存在放任心理,属犯罪间接故意。
另外,公诉机关指出被告人王春国的行为造成七死一伤的重大事故,其指控方面均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本案后果、社会影响恶劣,应当依法严惩。
辩护人则认为,被告人对自己驾驶行为产生的社会公共危险不具有故意性,是一种过于自信的过失行为。且从被告人与受害人之间的相识关系来看,应认定为交通肇事。
对于本案的量刑,公诉人认为,被告人王春国在无证、超载、超速、没开启大灯的情况下,放任犯罪后果的发生,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致七人死亡,其行为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建议对被告人王春国在有期徒刑十三年至十五年之间量刑。
龙湾法院未进行当庭宣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