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的位置 :浙江在线 > 浙江新闻 > 原创新闻 > 最新突发  正文 404 Not Found

404 Not Found


ZJOL/1.24.96
温州奥迪Q5车祸致死7人案开庭 肇事者被诉危害公共安全罪

  浙江在线杭州8月15日讯 (记者 施宇翔 通讯员 龙轩) 还记得今年5月份发生在温州的一场惨烈车祸吗?

  今年5月12日凌晨0时03分许,温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滨海六路和滨海大道路口,一辆重庆牌照的奥迪Q5撞上了停放在路边的安徽牌照大型货车,奥迪Q5当时竟然挤着8个成年男女。除驾驶员外,另外7人均当场死亡。

  今天上午,温州经济技术开发区“5.12”特大交通事故一案在温州龙湾区人民法院依法公开开庭审理。肇事司机王春国被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提起公诉。

  庭审上,庭审上的王春国对自己醉酒、无证、超载、超速驾车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今年36岁的湖北人王春国,曾因犯抢劫罪于2000年12月6日被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2000元。案发前在温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某鞋业上班。

  “2013年5月11日晚上你在干嘛?”公诉人提问到。

  “在人家烧饭店吃饭,喝了一小杯啤酒……当时那个场面因为人多需要打‘通关’,我都是打‘通关’的时候意思下。吃完之后去了豪玛酒吧,喝的时间比较长,也不知道自己喝了多少酒,喝的都是啤酒……”

  就涉嫌罪名控辩双方展开激烈辩论。公诉人认为,本案应认定为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而非交通肇事罪。

  首先,被告人王春国主观上对其醉酒达到165.5mg/100ml、无证、超载、超速、且开车时没有开启大灯等存在诸多安全隐患,并有可能造成人员重大伤亡、危害公共资源存在放任心理,属犯罪间接故意。

  另外,公诉机关指出被告人王春国的行为造成七死一伤的重大事故,其指控方面均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本案后果、社会影响恶劣,应当依法严惩。

  辩护人则认为,被告人对自己驾驶行为产生的社会公共危险不具有故意性,是一种过于自信的过失行为。且从被告人与受害人之间的相识关系来看,应认定为交通肇事。

  对于本案的量刑,公诉人认为,被告人王春国在无证、超载、超速、没开启大灯的情况下,放任犯罪后果的发生,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致七人死亡,其行为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建议对被告人王春国在有期徒刑十三年至十五年之间量刑。

  龙湾法院未进行当庭宣判。

版权和免责声明
凡注有"浙江在线"或电头为"浙江在线"的稿件,均为浙江在线独家版权所有,未经许可不得转载或镜像;授权转载必须注明来源为"浙江在线",并保留"浙江在线"的电头。

看浙江新闻,关注浙江在线微信
404 Not Found

404 Not Found


ZJOL/1.24.96
404 Not Found

404 Not Found


ZJOL/1.24.96

焦点关注 更多...
金店老板深夜携金器回家遇劫
金店老板深夜携金器回家遇劫
调控以来浙江十大经典房产案例
调控以来浙江十大经典房产案例
特荐专题 更多...
4万元保健品吃毁容颜 “如新”公司遭浙江消费者投诉
一张“体检报告”为何搅动千家企业神经 海宁要素改革探秘
金店老板深夜携金器回家遇劫
调控以来浙江十大经典房产案例
地铁江底趴窝 乘客步行20分钟
杭州黄金地段 豪宅公租房比邻
子女升学 父母要摆八次酒?
平湖一塑胶厂事故致8人死亡
我要爆料
如您提供的新闻素材一经采用,将可获得30元到300元不等的爆料奖。
报料电话:0571-85311890
 
404 Not Found

404 Not Found


ZJOL/1.24.9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