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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关水军大V造谣牟利 浙江清理网上违法信息20余万条
 

资料图

  浙江在线杭州8月26日讯(首席记者 童俊 实习生 施思)近日,在桐庐打工的重庆涪陵人梁某因为散布谣言扰乱公共秩序,被桐庐警方行政处罚。

  8月18日,有好多网友@平安桐庐,称七夕情人节当晚,在桐庐某个山上,五个女子有目的地将一男子灌醉,以爬山为名对该男子实施轮奸、蹂躏、摧残、手段极其残忍,致男子身亡。微博后还附了一个男子赤裸躺在地上的照片。

  桐庐警方调查后证实,截至目前,当地没有接到过类似报警或报案。通过检索发现,该谣言除了“桐庐”版本外,还流传着贵阳、常德、普宁、龙游等版本,且所有版本除地点发生改变外,其他信息均一模一样。

  该帖子最早是出现在百度贴吧桐庐吧的,时间是8月17日凌晨1点,散布谣言的网民昵称为“请叫我叁公子”。随即,警方在桐庐县桐君街道一家足浴店找到了发帖人梁某。

  梁某,女,1994年8月出生,重庆涪陵人。几年前就在该足浴店打工。她交代,8月17日凌晨1点,她在足浴店用手机上网发的帖子,名字叫“桐庐”,发在桐庐吧。她承认自己也看到了桐庐警方通过微博辟谣的博文,但当时找不到删除帖子的办法,后来就忘了这件事。

  目前,桐庐警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相关规定,对散布谣言扰乱公共秩序的梁某作出了罚款500元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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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浙江警方清理网上违法信息21.1万余条

  为有效遏制当前互联网上制造传播谣言等违法犯罪活动高发态势,近期,浙江省公安厅部署开展了全省公安机关集中打击网络有组织制造谣言专项行动,对网络制造传播谣言等违法犯罪活动集中时间、集中力量开展打击。

  据统计,行动开展以来,浙江共清理网上违法信息21.1万余条,其中网络谣言和虚假信息1.82余万条;落地调查发布网络谣言和虚假信息118人;查处网络造谣等违法犯罪67起,刑拘2人,治安处罚46人,教育训诫22人;关闭违法的网站、栏目、网店1978家,关停相关网络账号、码号207个。

  网络公关、水军、大“V”造谣炒作牟取利益

  浙江省公安厅网警总队总队长丁仁仁表示,当前网络造谣违法犯罪活动具有两个突出的特点和动向。

  一是部分网民法律意识淡薄,随意编发各种网络谣言。案件中,谎报疫情、警情,扬言爆炸,发泄不满、诽谤他人或发布虚假恐怖信息的情况极为多见。二是一些网络公关公司、网络炒手联手“意见领袖”、“大V”造谣炒作牟取利益。

  出现这种情况,原因也是多方面的。网络犯罪成本低、收益高、风险小,驱使不法分子铤而走险;网民法律意识淡薄,为了博取名利、寻求刺激,不断挑战道德底线;一部分网站和网络运营企业受利益驱动,失守第一道防线,在客观上为网络造谣违法犯罪活动提供了温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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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杭州警方曾处理“西子可儿”和“若小安1”

  本网之前曾报道过,2011年的9月,自称为杭州代课教师的网民“西子可儿”在其新浪博客上发表了题为《宁可为妓,绝不为师》的博文,引发网友围观热议。经杭州公安机关调查,该博文纯属虚构,系杭州一家民营美容医院两名员工为炒作而蓄意杜撰的。

  依据国家《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警方对两人处以行政警告并罚款。

  为吸引网民关注,提升自己网络知名度,自2011年1月起,省内某刊物主编林某模仿外国文学作品,通过“若小安1”的微博账号编造并发布“失足女接客日记”。

  由于林某涉嫌捏造事实欺骗广大网民、扰乱社会管理秩序、造成不良社会影响,杭州市公安机关根据《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的规定,依法对其作出了行政警告并处500元罚款的处罚。

  传播谣言和虚假信息要承担法律责任

  有人会问,我在微信的朋友圈转发别人的消息可以么?

  如果当事人在主观意识上能判断该消息是谣言或者是虚假信息,不管是原创还是转发,都需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民事责任,即如果散布谣言侵犯了公民个人的名誉权或者侵犯了法人的商誉的,依据我国民法通则的规定,要承担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及赔偿损失的责任。

  行政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五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散布谣言,谎报险情、疫情、警情或者以其他方法故意扰乱公共秩序的。投放虚假的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物质或者传染病病原体等危险物质扰乱公共秩序的。扬言实施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扰乱公共秩序的。

  刑事责任,即如果散布谣言,构成犯罪的要依据《刑法》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11最新刑法全文)》第二百九十一条【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罪】编造爆炸威胁、生化威胁、放射威胁等恐怖信息,或者明知是编造的恐怖信息而故意传播,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十大典型案例

  1.湖州织里沈某某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案。2013年8月19日20时许,湖州市局指挥中心接手机“1825728××××”的匿名报警电话,称“朋友告诉我在织里镇××××KTV4楼包厢放了个炸弹,1小时后爆炸,具体情况不太清楚”,报警人手机随后关机。网上巡查同时发现,互联网也有相关信息传播。湖州市公安机关一方面迅速组织警力对涉案现场的KTV场所进行全面排查,排除了藏有爆炸物品的可能;另一方面,积极开展侦查工作,最终查明报警人的真实身份为沈某某(男,41岁,湖州人)。19日当晚,公安机关将其抓获。经审讯,沈系为报复KTV老板而蓄意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8月19日,湖州市公安局织里分局依据《刑法修正案(三)》第八条,对涉嫌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的犯罪嫌疑人沈某某依法刑事拘留,目前案件正在进一步审理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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