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在线海宁9月4日讯(通讯员 李武岐)9月2日晚上8点30分许,海宁市硖石街道建设路旁一条小弄堂里,一对男女一前一后慢悠悠地踱了出来。
看到4名便衣民警走过来,男子一下慌了神,撒腿就跑,刚跑出几步就被民警制服。
当晚,海宁市公安局海昌派出所民警根据群众举报,市区建设路一弄有人卖淫嫖娼。蹲点守候,成功抓获。
刚到派出所,戏剧性的一幕发生了,女民警准备对女子进行检查时,女子突然说:“我是个男的。”现场所有人瞠目结舌。
经过身份核查,这名“女子”的确是男性。嫖客阿斌也惊呆了,刚才跟他“交易”的怎么会是个男人呢?
为实现“女儿梦”他伪装成失足女
当晚9点多,在海昌派出所审讯室,笔者见到了失足女小刚。一套灰色的T恤和短裤,头扎马尾辫,脚穿大红色高跟凉鞋,脸部打了厚厚的粉底、描了黑黑的眼影和大红色口红。
初看,一般人肯定不知道这竟然是个大男人。
小刚今年25岁,陕西人,小学没有毕业。从懂事开始,小刚一直很渴望自己是一个女孩子。长大后,这种欲望愈来愈强烈。他平时喜欢偷偷地穿上女性的衣服,说话也细声细气,很像女孩子。
几年前,小刚背井离乡,只身一人来到嘉兴。之后,小刚也曾找过几份工作,但由于自己习惯了“娘娘腔”,没有一样工作干得长。
索性,他买来假发套、女性衣服和化妆品,装扮成女子揽客卖淫。他说,这样钱赚得快,可以尽快实现自己的“女儿梦”。为了不被嫖客发现自己的男人身份,小刚每次出门都要化好浓妆,并选择在夜间灯光昏暗处招揽“生意”。
后来,小刚还在整形医院做了假体隆胸手术和脸部削骨手术。他希望尽快攒够钱,完成自己最大的理想——变性。
酒后“拈花惹草” 没想到对方是个大男人
嫖客阿斌,34岁,四川自贡人。长大成人后,他的大部分时间全部是在监狱里渡过的,至今单身一人。
2004年,他因诈骗罪被判刑3个半月;2005年因贩毒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2007年因抢夺罪被判处有期徒刑5年;2012年因吸毒被强制隔离戒毒2年。
今年7月16日,阿斌终于又恢复了自由身,准备洗心革面重新做人。因为2006年阿斌有过来海宁皮装厂做烫工的经历,今年8月1日,他再次来到了海宁,在皮革园区一家企业找到了工作。
9月2日,阿斌不用加夜班。下班后,他独自一人在租房里喝了很多白酒。酒足饭饱后,他骑着电瓶车来到市区准备溜达一圈。
晚上8点多,他在建设路一弄路口,碰到了一位主动搭讪的女子。“要不要玩玩?”女子搭讪道。
昏暗的灯光下,阿斌看到这个女人身材高挑、丰满,便借着酒性和她讨价还价,最后商量100元成交。随后,他跟着这名女子进入旁边一个弄堂的空房内……他没想到的是,他们的一举一动,早已进入了警方视线。
在海昌派出所的另一间审讯室里,当民警告知阿斌实情后,他呆若木鸡,后悔不迭,大呼上当。他怎么也不相信,刚才和他完成肮脏交易的,居然是个男人。
男扮女提供有偿性服务 同样构成卖淫
小刚男扮女装卖淫的行为与一般的卖淫嫖娼案件是否有本质区别?
办案民警表示,警方已给予小刚与阿斌行政处罚。卖淫嫖娼是指不特定的异性之间或者同性之间以金钱、财物为媒介发生性关系的行为。小刚男扮女为阿斌提供性服务,收取了100元嫖资,就是卖淫。
民警介绍,行为主体之间已经就卖淫嫖娼达成一致,已谈好价格或者给付金钱、财物,并已经着手实施,但由于其本人主观意志以外的原因,尚未发生性关系的;或已经发生性关系,但尚未给付金钱、财物的,都可以按卖淫嫖娼行为依法处理。
对卖淫嫖娼者,警方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处以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0元以下罚款;对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卖淫嫖娼、已满16周岁不满18周岁的人初次卖淫嫖娼、因生活所迫初次卖淫等属于“情节较轻”的,处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罚款;对卖淫嫖娼人员,除给予治安管理处罚外,可以依法予以收容教育;对已满16周岁不满18周岁人员多次卖淫嫖娼、18周岁以上人员卖淫嫖娼2次以上等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收容教育;因卖淫嫖娼被公安机关处理后又卖淫嫖娼的,实行劳动教养,并由公安机关处5000元以下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