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限购已规定 解除合同失定金
2011年6月15日,岑某与某房开公司签订商品房认购协议两份,约定认购宁波某小区商品房两套;岑某还出具购买承诺书,承诺于同年7月31日之前与房开公司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并保证符合宁波市住房限购政策具备购房条件等;如未能按约签订合同,每逾期一日支付房款总价万分之二的违约金;逾期七日以上,房开公司有权解除合约,岑某自愿放弃定金等。2011年12月26日,岑某提出自己不符合限购政策规定的购房条件,房开公司对此明知却仍收取款项显属恶意,起诉请求判令房开公司返还已付定金20万元和预付款200万元,并赔偿利息损失。
经法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同意解除协议,房开公司返还岑某预付款200万元,并支付利息损失7万元;岑某放弃对20万元定金及利息的主张。
【评析】限购政策实施后,市场参与者对调控内容已知悉,交易时对买受人购房资格的审查均有审慎审查和注意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