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在线杭州9月26日讯(记者 李利)今天上午,浙江省十二届人大常委第五次会议听取了关于《温州市民间融资管理条例(草案)》的说明。
在这份已经省政府常务会议讨论通过、提请省人大常委会审议的条例草案中,未能找到有关设定民间借贷利率红线的相关表述,取而代之的是:“民间借贷利率由借贷双方协商确定,但不得违反国家有关限制利率的规定。”
年息上限48%曾引争议
今年3月,一则“温州拟立法设民间借贷年息上限为48%”的消息被各大媒体刊登转载。当时报道中所指的立法,便是今天提请省人大常委会审议的《温州市民间融资管理条例(草案)》。
其实,早在去年9月,浙江就正式启动了温州民间融资地方立法。草案最早基础稿由温州市政府为主起草,设定48%的民间借贷利率红线便是当初设想中的内容。
参与该条例草案编制的浙江大学光华法学院教授李有星在接受媒体采访时曾说,48%政府干预利率上限的确定,是参考了央行历来在温州的调研、温州民间融资综合利率指数以及香港的《放债人条例》而最终确定的,其目的是在于对金融风险进行防控。
只作原则性规定更为合适
至于为何取消设置民间借贷利率红线,省金融办主任丁敏哲在省人大常委会上作了相关说明。
他说,在草案准备过程中,我们曾设想设立一个利率上限,这在我省民间金融实践中有很强的实际需求,且对抑制不合理的高利贷会有很强的正向作用。但考虑到国家金融主管部门有明确的不同意见,以及最高人民法院正在研究制定的新的民间借贷审判司法解释,可能对利率会作出新的规定,草案最后只作了原则性规定。
省人大财政经济委员会也认为这样的规定是合适的,并建议条例草案中将“但不得违反国家有关限制利率的规定”修改为“国家对利率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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