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家是这么看的】
陈忠林:废除劳教是国家法治进步的表现
专家名片:陈忠林:第十届、十一届全国人大代表、重庆大学法学院院长,从2004年起,连续8年在全国“两会”上提出改革劳动教养制度、制定新法律的议案、建议。1994年,陈忠林教授完成在意大利的留学回国后,当时国内法学界要求改革劳教制度的声音已广泛出现,到20世纪90年代末,我国法学界这种呼声日益高涨。
昨天下午,记者电话采访了陈忠林。
我之所以连续提出改革劳教制度的方案,是因为这个制度既违背宪法和法律,又很不合理,在实际操作中,存在错与罚严重不相称的情况,侵占了公民不应剥夺的权利。
一个连拘留都不够的人,要被劳教两三年甚至四年,这是很不合理的。从法律上来讲,劳教制度是公安部的试行办法,根据我国法律,限制公民自由的决定,只能由立法机关制定。劳教制度中,公安部门既申请抓人,又决定抓人,权力过大,既是运动员,又是裁判员,就很有可能造成一些连现行的规则都不遵守的情况。
赵振良:劳教能够存在几十年,令人深思
专家名片:赵振良,浙江楷立律师事务所律师,一直在研究劳教制度,对于劳教制度的改革有着深刻的认识。
劳教制度的改革同样也引起了浙江法律界人士的关注,赵振良认为,劳教制度的合法性和合理性都不存在。
劳动教养作为行政处罚方式,由于未经法律规定,系违法,应予以修订,但有关机关还是没有修订,反而强化劳动教养制度,这不得不说是一个反法治的标志。不论是宪法、还是各类法律,均明确要求对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必须在法律规定的情况下。劳动教养制度这样一个毫无法律依据的制度,能够存在几十年,是非常值得深思的。
劳动教养制度从1957年到现在走过了50多年的历史。制定之初,在当时的时代背景下,有其存在的合理性,确实也在客观上净化社会风气。特别是针对一些违法违纪者,由于我国刑法很多罪名构罪要件中往往有数额限制,对于某些数额不到刑法标准但多次实施违法行为的人,若没有刑法制裁,仅靠15天行政拘留,也并不能遏制这样的人继续游走在临界点。一个刑法体系的修改,是浩大工程,因此管理者试图通过劳教制度来予以弥补管理的空白。
但是,由于劳教制度不是基于法律而设,随着经济社会发展,民众法治意识不断提升,以及媒体监督的深入,劳教制度的弊端和违法性就被不断曝光和反思,这也是其今天走入历史的一个重要原因。
赵振良认为,劳教制度有其存在的合理性,如只是简单的废止而无其他配套措施,那么同样不会取得良好的社会效果,最后或许人民又将呼唤用非法治方式来强制管理社会,因为当违法者无法被制裁,则守法者对于秩序的需求就会上升,而实现短期秩序最经济的方式就是管制。所以,在对我国刑法体系大改不可能的情况下,加紧出台社会矫治教育法,以及其他对一些性质恶劣但又不构成犯罪的人增加限制人身自由的期限,但程序必须合法,可在基层法院设立治安法庭,通过法院审理并允许律师辩护,将暗箱操作程序阳光化以限制恣意。如此,方能防止在劳教制度废止后,各政府机关以自己无执法权为由,相互推诿,而致灰色人员无序化的弊端扩大。
徐利平:劳教的废除限制了警察权力滥用
专家名片:徐利平,浙江五联律师事务所律师。从去年开始,徐利平就代理了很多有关劳教的案子,包括任建宇案、唐慧案等。
我自己是办行政诉讼的,这些和劳教相关的案子,和自己的专业相关,另外,劳教制度本身已经被批评几十年了,现在到了非常重要的转折点,我也有兴趣去关注。
其实,无论是任建宇,还是唐慧,我认为他们被劳教本身就是很荒唐的,从事实上证据上都站不住脚。这次劳教制度被废止,是法治的进步,公安的权力受到很大的限制。
据我所知,上访人员在劳教所里,也并不是占主要的,小偷小摸、吸毒、卖淫等轻微违法行为人数更多。所以,建立违法行为矫治法很有必要。
废除劳教制度,是国家法治进步的表现。
那么,劳教制度废除后,有没有什么方式可以替代它,来惩罚一些轻微违法的人呢?
可以提倡恢复强制性教育措施,对于多次接受治安管理处罚,屡教不改并仍有再度实施违法行为的人,可以实行强制性教育措施。但从程序上,哪些人接受强制性教育,不应该由公安部门说了算,要有独立于公安的机关来决定。期限上不宜过长,要有一个观察期,方式方法也要改变,对于接受了强制性教育的公民,社会、法律上都不得歧视。
【民间期待ING】
废止劳教如何“善后”
废止劳动教养制度。这一决定获得了公众舆论的广泛认可,其彰显的法治进步也赢得了我国法学界的喝彩。随着劳教被废止,相关问题成为公众关注的新焦点:取消劳教会不会给治安埋下隐患,是否有替代性法律出台,劳教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何去何从?
会不会给治安埋下隐患?
中国刑法学研究会常务副会长陈泽宪介绍,我国法律对触犯刑法的行为有犯罪数额、情节等方面的规定。例如盗窃,只有达到一定的数额才会受到刑事处罚,对没有达到这些“尺度”的情节轻微、不够刑事处分的行为人,往往被划归到劳教范围处理。“大事不犯,小事不断;愁死公安,难死法院”,这是此前我国劳教制度存在的主要原因。
据此,有人担忧,取消劳教制度后,这些人走出劳教所可能对社会造成危害,进而给治安埋下隐患。
曾撰写《中国劳动教养制度报告(2010)》的魏汝久律师认为,这种担忧大可不必,“事实上,现行治安管理处罚法、刑法及刑法修正案已经实现了对违法和犯罪行为的覆盖。劳动教养制度废止后,相关违法犯罪行为的处理依然有法可依:不构成犯罪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则依据刑法定罪量刑。”根据相关犯罪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可处以管制等轻刑。
可见,对原来劳教制度的处罚对象,可通过治安管理处罚、社区矫正等不同方式进行处理,不再需要以往的劳动教养。山东省公安部门人士告诉记者,去年实际已经不再进行新的劳教审批了,对于够不上刑事处罚的,采取了治安处罚的方法。
是否会出台替代性法律?
不容否认,在一定时期内,劳教制度对于维护社会稳定发挥了积极作用。但在近些年的实践中,劳教制度的弊端日益凸显,成为众矢之的。
有专家认为,劳教废止后,它原有的教育功能不能被简单抛弃。湘潭大学法学教授倪洪涛表示,可借鉴国外实施保安处分制度的经验,制定社会矫正法,并通过相关法律程序将其作为刑事特别法,在充分调研和广泛听取民意的基础上,实现其与行政处罚法和刑法、刑事程序法的有效衔接。
据了解,司法行政机关近期对基层司法所的功能、编制等进行了重新调整,加强了社区矫正方面的力量。
劳教机构和人员何处去?
据不完全统计,我国目前有数百家劳教所。劳教制度废止后,这些机构往何处去?工作人员如何转型?
记者在基层了解到,很多劳教所已经同时加挂戒毒所的牌子,比如2012年湖南永州“上访妈妈”唐慧所在的湖南白马垅劳教所,就同时挂着白马垅强制戒毒所的牌子。有专家建议,劳教制度废止后,可以对劳教所进行改造,对原有工作人员进行业务培训,向戒毒所等其他社会组织转型,实现福利化和服务化。
“‘后劳教时代’应实现从管理到福利保障的观念转型,有了法治化、司法化和福利化,遗留问题就能迎刃而解。”倪洪涛教授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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