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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编织温情网 “临时家长”引导失足少年回归社会

  浙江在线杭州12月9日讯(通讯员 余法)“感谢王法官,感谢我的临时家长王春媚阿姨,感谢大家对我的关心和帮助,我一定会痛改前非,以后好好生活的。”在一声声感谢中,宋某踏上了回家的路。这是一名未成年被告人刑满释放前在余杭法院少年之家留下的话语。

  宋某是未成年人,因盗窃罪被余杭区人民法院少年庭判处拘役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元,今年3月18日刑满释放。

  在开庭审理此案前,承办法官得知,宋某系孤儿,且因患小儿麻痹身有残疾,这次犯罪是因为被同学带至本地打工,由于生活困难其同学自己离开投奔父母,留宋某一人在余杭,他无劳动能力也无生活来源,故依靠在公共租房盗窃小型的煤气瓶销赃得款用以维持生活。

  2012年11月,余杭区出台了《合适成年人参与刑事诉讼工作实施细则》,宋某的情况可以寻找合适成年人参与庭审。余杭法院少年庭王法官在开庭前,及时通知合适成年人王春媚老师,作为宋某的“临时家长”。

  在审判员的陪同下,王老师会见了宋某,仔细了解其身心特点、家庭情况,并在言谈中告知他的权利。宋某说:“我知道自己错了,也知道错在哪了,希望王老师和法官可以帮我在释放后回老家,路好远,我没有路费,不知道怎么回家。”

  庭后,承办法官主动与余杭区机关工委、民政部门取得联系,商量办法,最后在少年庭及宋某的合适成年人的积极要求下,由余杭区机关工委牵头,公、检、法及民政部门经过多次协商,最后确定由法庭在宋某释放后接其回庭,与合适成年人一起对其进行帮教,再由法庭将宋某送至余杭救助站,由救助站及公安部门专人护送宋某安全回家。

  这个方案不仅可以及时送宋某安全到家,而且由民政部门而不是由法院护送,体现了新刑诉法关于犯罪记录封存制度的要求,最大限度的保护未成年人的权益。

  在该法院一系列措施中,对于犯罪记录封存制度显得格外温馨。

  该制度要求,审判未成年人刑事案件时,法庭在庭前对所有辩护人均要求签订保密承诺,庭审中会告知所有诉讼参与人不得泄露案件信息;对犯罪时不满18周岁,且被判处有期徒刑、拘役、管制、单处罚金和免于刑事处罚的未成年人,对相关的犯罪记录予以封存。

  同时法院会告知未成年被告人在就学、入伍和就业时可以免于报告前科,进一步加强未成年人的司法保护。

  少年庭庭长王茜介绍说,自新刑诉法实施以来,少年庭一直积极推进合适成年人参与刑事诉讼的制度,并在回访帮教工作上下功夫。

  体系的建立和制度的建设使得余杭地区未成年人违法犯罪人数占总犯罪人数的比例大幅下降,从2006年的11.41%下降至2013年1至11月的4.98%,低于全省平均数近两个百分点,取得了良好的成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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