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在线01月08日讯 昨天上午,浙江省高院联合杭州市中院、宁波市中院召开新闻发布会,介绍近五年来我省法院医疗纠纷审理情况,并向社会公布《关于依法审理医疗纠纷案件促进和谐医患关系的意见》。
杭州法院在医疗纠纷官司中的专业化审判模式、宁波法院将人民调解和保险理赔纳入到医疗纠纷的诉前处理的“第三方处理模式”,受到省高院推崇。
四成医疗纠纷官司集中在杭甬
从2009年至2013年,全省法院共受理医疗纠纷案件4111件,审结4104件。全省法院每年度收案数量平稳处于752件和870件之间,占民事案件总数比例小,处于3‰—3.87‰间。同期医疗纠纷调解委员会等人民调解组织受理的医疗纠纷数相比更多,从2009年1471件到2013年上升为4483件。
而同期,每年全省门诊总量渐增于3.03亿人次至4.55亿人次,住院总量渐增于451.30万人次至631.22万人次,因此起诉到法院的医疗纠纷数量所占比重相对非常小。
省高院民一庭庭长蒋卫宇介绍说,全省各地受理的医疗纠纷案件数量地区差别较大,案件主要集中在杭州、宁波等医疗资源相对丰富的地区,其中,杭州收案数占全省法院收案数的20.70%,宁波占19.26%。
从涉诉医疗机构分布统计看,医疗水平较高、综合实力较强的大型医院涉诉数量相对较多,主要因大型医院接收的急危重症患者、疑难病症患者较多,实施的诊疗行为难度较大,医患纠纷的发生概率也相应增加。从杭州地区法院审理情况看,杭州21家三级医院涉诉的医疗纠纷案,同期占比超80%。
杭州宁波两种审判模式受推崇
蒋卫宇说,医患纠纷“三难”,包括:矛盾激、鉴定繁、裁判难,而在解决“三难”方面,杭州和宁波两地法院在审判实践中,积累了丰富经验,形成了不同的处理模式。
杭州市中院副院长许米说,早在2011年,该院就建立医疗纠纷专业合议庭制,吸纳既具医学背景又有审判资格的人员组成专业合议庭,提升合议庭对医学专业问题的判断和辨析能力。2013年10月,杭州市中院又在全省范围内首次聘任37位省、市医疗机构不同专业的医务人员担任特邀调解员。
杭州市中院出台有关规定,较好地解决医疗损害鉴定资质审查难,多次鉴定委托难等弊病。2013年5月,又对鉴定人出庭申请、庭审质询程序、鉴定意见审查、出庭费用负担、拒不出庭的法律后果等予以规范。该细则施行以来,鉴定人员经申请出庭率从0跃升至100%。
从2008年起,宁波在全国率先出台“第三方处理模式”。宁波市中院出台规定,明确医疗纠纷的诉前对接和诉中对接,诉前引导当事人自愿选择医调会进行诉前调解。调解成功的,可根据当事人的申请进行司法确认。调解不成的,及时进入诉讼程序。诉中征得双方同意,法院委托或邀请医调会的人民调解员参与调解。
宁波市中院副院长李章军说,目前宁波80%以上的医疗纠纷,通过诉前协商和人民调解解决,进入司法程序的仅10%左右。
省高院出台《意见》剑指“三难”
蒋卫宇说,虽然医疗纠纷案件量小,但处理难度很大。患者方维权意愿不断增强,但理性维权的意识相对较欠缺,一些患者不考虑自身原因及诊疗实际情况,主观认为医院应负全部或绝大部分责任,从而提出远超合理范围的赔偿请求。
省高院专门出台《关于依法审理医疗纠纷案件促进和谐医患关系的意见》,意图通过司法途径破解医患纠纷,构建和谐医患关系,同时依法打击“医闹”犯罪。
针对医患纠纷“三难”,《意见》要求,法院在审理医疗纠纷案件中,加强对诉讼能力较弱的当事人的诉讼指导,准确行使自由裁量权,最大限度地平衡医患双方当事人的利益。同时规范医疗损害鉴定委托工作,加大对鉴定过程的督促力度,并推动鉴定人出庭作证。
《意见》要求,严厉打击医闹行为,维护医疗机构正常工作秩序。省高院要求各级法院在审理中应注意识别职业“医闹”和司法“黄牛”,对于专门捏造、寻找、介入他人医患矛盾,故意扩大事态,向医疗机构敲诈勒索,甚至引导当事人信访、上访等干扰纠纷调处的行为,要加强与公安机关的协作,依法予以严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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