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6月18日,张裕兴在法庭上。记者董旭明摄
浙江在线02月25日讯 6年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人民币90万元!去年8月,杭州西湖区法院一审判决张裕兴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抽逃出资两项罪名成立,这个昔日叱咤杭城的“房产中介第一人”沦为阶下囚。
一审宣判,张裕兴不服,并提出了上诉。昨天,张裕兴辩护律师向本报透露,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原审部分事实不清,决定发回西湖法院重审。今天上午9点30分,西湖法院将对该起案件进行开庭审理,张裕兴案出现峰回路转。
案件回顾:张裕兴一审获刑6年
去年8月27日,西湖区法院对张裕兴案进行了一审判决。
一审法院审理查明,2009年上半年至2011年10月,浙江裕兴公司因经营需要资金周转,张裕兴作为浙江裕兴公司、杭州天策公司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法定代表人),经担任浙江裕兴公司执行总裁、杭州天策公司总经理的郑瑛提议后,决定以浙江裕兴公司的名义,通过发放宣传资料、熟人介绍等方式,与被害人签订借款合同,开具借款凭证,以支付8%至18%不等的年息为诱饵向26名个人吸收存款,至案发时尚未归还金额达人民币1612万元。
一审法院认定检方对张裕兴等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指控的事实成立的同时,法院认为认定张裕兴等人系自然人犯罪不当,因为浙江裕兴不动产经纪有限公司向社会不特定人员非法吸收存款,用于单位经营活动,所获取的利益归单位所有,其行为符合单位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犯罪构成,应认定为单位犯罪。
此外,法院认为被告人张裕兴作为杭州天策担保有限公司的实际股东,在公司增资后又抽逃其出资的4000万元,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抽逃出资罪。
一审法院认定被告人张裕兴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5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万元;犯抽逃出资罪,判处有期徒刑2年,并处罚金人民币80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6年,并处罚金人民币90万元。
重审原因:原审部分事实不清
一审判决以后,张裕兴改聘浙江沁地律师事务所主任金建中为其辩护。在浙江政法系统有30年工作经验的金建中律师昨晚告诉记者,在上诉期间,杭州市中院对此案处理非常谨慎,多次听取其辩护意见,杭州市中院经审理后最终于今年1月13日以原审部分事实不清为由,决定发回西湖法院区重审。
金建中律师昨天告诉记者,其对于上诉人张裕兴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定性,他不持异议。但他认为,一审判决对该罪的量刑过重。
金建中还特地谈到民营企业保护问题。他认为张裕兴在事发后没有逃避,同时具有自首情节,而且受害者都是老人,对张裕兴量刑过重,对挽回损失也无益处。
另外,金建中认为,一审判决认定张裕兴个人成立抽逃出资罪的定性有误,应为单位构成虚报注册资本罪。
今天上午,张裕兴一案重审将在西湖区法院公开审理,本报将继续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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