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在线03月05日讯 3月1日晚上,喝了酒的男子李某担心车子违停被贴罚单,准备将车子挪个位置,谁知挪车过程中发生刮擦。目前,李某因醉酒驾驶被警方刑拘。
李某今年30多岁,乐清人。3月1日晚,他和朋友在乐清城区云浦路某酒吧里玩。当晚11时许,李某离开酒吧来到停车的云浦路,怕车子停在这里第二天会被处罚,就打电话叫代驾过来给车子移下位置。
哪知一时叫不到代驾,而李某觉得他当时比较清醒,加上只是挪下车,便决定自己慢慢开过去。车子刚开出,就与一辆轿车发生刮擦,尽管事故不严重,但李某觉得对方驾驶存在过错,应当负全部责任。随后,对方驾驶员拨打电话报警。
在事故处置过程中,对方驾驶员向交警反映,李某身上有酒气。面对交警的询问,李某承认喝了两小瓶啤酒。于是,民警对李某做了呼气式酒精检测,结果显示其涉嫌醉驾。随后的血检结果显示,李某血液中的酒精含量已超过醉驾标准两倍多。
听交警说他涉嫌醉驾,李某顿时慌了,连忙说:“我知道喝酒不能开车,但我只喝了一点,况且只是挪了一下车,怎么也算酒驾?”
经办交警介绍,根据法律规定,只要车辆有移动,就可以认定司机有驾驶行为。
此前,乐清曾发生类似案例:男子谢某在一KTV玩后出来,考虑到酒后不能开车,便坐在车上等代驾过来。等代驾期间,因车子挡住他人去路,谢某发动车子将车移到马路对面时,被交警拦下。根据酒精测试结果,交警认定谢某的行为已构成酒后驾驶,对谢某作出扣证6个月、罚款1000元的处罚。
“醉驾入刑”要件需清晰理解
浙江金克明律师事务所
林合敬律师
李某是知道醉驾违法的,但对醉后挪车是否会构成危险驾驶罪心存侥幸,是其对“醉驾”没有正确的理解造成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是“醉驾”型危险驾驶罪的完整罪状描述。在这个罪状描述中,需要清晰理解以下几个要件:
1、在道路上:这里的“道路”是指依《道路交通安全法》所指的供机动车、非机动车、行人等使用的道路,如日常语言中的停车场、广场、校园、小区、码头等地方,也都属于《道路交通安全法》所规范内的“道路”。
2、醉酒:这一点容易理解,就是每百毫升血液酒精含量达到80毫克以上。
3、驾驶机动车:本案李某的错误主要是对“驾驶”的理解错误。作为危险驾驶罪中的“驾驶”,是指使机动车运动起来而在道路上形成位置的移动。也就是说,只要机动车位置有移动,则构成驾驶。如果位置没有移动,即使醉酒司机启动发动机处于怠速状态,也不构成驾驶。
上述案例中,李某醉后挪车并在驾驶过程中与他人发生交通事故,已对公共安全构成危险,符合“醉驾”型危险驾驶罪的构成要件。
挪车即属驾驶,我们当引以为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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