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在线03月08日讯 昨天,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开了一场挺特别的会,会议的名称有点长,叫《浙江省电网设施建设保护和供用电秩序维护条例(草案修改稿)》通过前评估会。
按照程序,这部条例将在今年3月份的省人大常委会上表决。
它出台的时机是否合适?出台后会产生什么样的社会效果?存在什么样的问题?它的可操作性如何?
法工委特意邀请了部分省人大代表、法律专家、用户以及电力部门负责人坐在一起论证评估。在我省,这种做法还是第一次。
“以前我们出台条例法规之前都会开座谈会,请专家论证,但都是针对具体问题或者专业和技术方面问题。而现在这种评估则更宏观更全面,在条例表决前就论证社会效果和可能面临的问题,这也使我们对法规是不是科学有效和可行做到了心中有数。”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工作人员表示。
这部《浙江省电网设施建设保护和供用电秩序维护条例》听起来很专业,又有些艰涩。可记者仔细翻了翻,这里面有不少条款和许多人的关系还挺密切,我们从中梳理出了几条,你也许会比较关心。
超高压电力线,不得跨越居民住宅
现在,不少居民对新建变电站、高压线选址都有意见,觉得这些电力设施距离居住地太近,会不会对人身健康造成隐患。
而这部条例草案对这一点就有很明确的规定,它要求新建500千伏以上超高压、特高压架空电力线路不得跨越居民住宅或者危及线路安全的建筑物、构筑物。
新建220千伏以下的架空电力线路,电网设施建设单位要根据国家相关技术规范采取安全措施,确保跨越安全距离。实在无法达到安全距离的,要依法予以征收并给予补偿。
城镇线路故障,抢修要1小时内到位
这次的条例草案还对电网经营企业处理供电故障的时间做了规定。
自接到报修起,工作人员到达现场抢修的时限,城镇范围不超过一小时,乡村范围不超过两小时。因为天气、交通等特殊原因无法在规定时限内到达现场的,应当向用户作出解释。
执行有序用电方案,或将补偿限电用户
条例草案规定,省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要编制出全省年度有序用电方案,并向社会公布。
这个有序用电方案要确保居民生活用电以及重要单位或者领域的用电,重点限制的是景观照明用电、列入国家淘汰类或者限制类的企业用电以及其他高耗能、高排放企业用电等。
同时,对那些因为执行有序用电方案受到用电限制的用户,还要给予适当的电费补偿。
一年内无正当理由拖欠电费,可能要先交后用
在日常生活中,电力部门常常会遇到用户无正当理由拖欠电费的情况,这该怎么处理呢?
条例草案提出,对于一年内有两次以上没有正当理由拖欠电费记录的用户,电网经营企业可以对其采用预收电费的方式,不过,这个方式的适用期限不得超过十二个月,而且每月预收电费数额不得超过用户上一年度月均电费数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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