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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州房屋安全鉴定所一科长受贿获刑
2014年03月18日 09:40:22

  日前,原温州市房屋安全鉴定所装修管理科科长李某,利用职权形成的“人脉”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受贿14万元。

  3月17日,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一审认定李某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10万元,并扣押在案的违法所得人民币14万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李某,男,44岁,大专文化,原系温州市房屋安全鉴定所装修管理科科长。2007年至2009年,在温州市房屋安全鉴定所负责财务、综合协调各科室业务关系。

  经法院审理查明:2007年至2009年,李某在担任温州市房屋安全鉴定所综合管理科科长期间,利用职权形成的便利条件,接受黄某、余某、夏某、金A某、金B某、瞿某的请托,为黄某与胡某、余某、夏某、金A某、金B某、张某等七人名下房产申请房屋安全鉴定提供帮助,其明知上述房产难以通过D级危房鉴定,仍然向请托人建议对房屋进行人为破坏或用他人旧房顶包,同时向其所在的鉴定所鉴定科负责鉴定的同事打招呼给予关照。

  请托人根据李某提出的建议,利用对房屋进行人为破坏和用他人旧房顶包的手段,均通过D级危房鉴定进而获取拆建的资格,李某为此收受请托人黄某等人所送钱款共计人民币14万元。

  2013年3月25日,鹿城区纪委工作人员根据掌握的李某收受瞿某人民币1万元的事实,将其带到市纪委办案点接受调查,在接受调查期间,其主动交代了涉案受贿事实,并退出赃款人民币20万元,同年4月14日,移送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检察院侦查。

  法院认为,李某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本人职权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收受请托人的财物,计人民币14万元,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应予惩处。鉴于其具有自首情节,且已退出全部赃款,具有一定的悔罪表现,依法可对其减轻处罚,故而作出如上判决。

  
来源: 浙江日报数字采编中心 作者: 记者 戴玮 实习生 陈克力 通讯员 鹿轩 编辑: 首席编辑 郭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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