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在线03月25日讯利用职务便利滥用职权,索贿、收受他人中华牌香烟、苹果手机、烟酒行提货单和现金。近日,鹿城法院审结原鹿城区双屿街道建工委主任卢某受贿、滥用职权一案。最终,法院决定对卢某执行有期徒刑十五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两年,并处没收财产15万元。随案移送的赃款赃物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今年51岁的卢某是温州人,大学文化。经审理查明,2006年4月至2011年10月,卢某先后被任命为鹿城区进城口改建工程指挥部副指挥、常务副指挥、鹿城区甬台温铁路建设指挥部指挥兼鹿城区铁路建设指挥部指挥、鹿城区双屿街道建工委主任。
2007年下半年,卢某在担任鹿城区进城口改建工程指挥部副指挥期间,在明知钱某、黄某二人被征用拆迁房屋系厂房的情况下,仍审批通过给予住宅安置,同意给予货币退购和产权调换,造成国家财产损失1251万余元。2009年上半年,卢某在得到温州木材集团公司员工刘某等给予“干股”好处承诺后,违规将鹿城区中央涂小学西面一空置地出租给刘某等人,其间未按规定签订租赁协议,未要求支付租金。刘某等人将该块空置地转租他人后收取租金营利,卢某参与分红。
2008年至2012年间,卢某利用担任领导职务便利,多次向他人索取或收受财物,共计现金72.5万元及价值12万元的财物,其中索贿31.15万元。案发后,卢某退出赃款90万元。
法院认为,卢某身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反规定处理公务,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情节特别严重;又利用职务便利,索取他人财物以及非法收受让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其行为已构成滥用职权罪、受贿罪,应予数罪并罚,遂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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