衢州一女子搭车遭侵犯 双方还是微信好友
2014年05月15日 16:17:15
浙江在线05月15日讯 衢州江山一女子醉酒后搭上微信好友的车遭到性侵,事后她拨打了110报案。可车主却称,两人是自愿发生性关系。记者昨天了解到,江山法院经审理认为,两男子构成强奸罪。
2013年下半年,张某通过微信认识了男子祝某。同年10月13日晚,张某邀请祝某到江山市区唱歌。晚10点左右,祝某驾驶自己的轿车搭载张某去吃夜宵。
夜宵期间,张某喝了些酒,后祝某搭载张某到一偏僻路口处,在车内对其实施了性侵。
之后,祝某又通知朋友周某前来。周某赶来后,也对车内的张某实施了侵犯。
见所处之地偏僻黑暗,无法逃跑,张某怕反抗遭致更大的伤害,不敢作激烈的挣扎。
之后祝某将张某送至某宾馆房间内,张某逃到酒店前台拨打了110报警。
在讯问和庭审中,祝某却称,“没有使用暴力手段逼迫她,张某是自愿与我发生性关系的。”另一被告周某则认为是祝某请其嫖娼。
质证阶段,公诉机关出示了一份宾馆工作人员的证言:10月14日零时许,张某躲进了宾馆收银台里,神情看上去紧张、害怕。她借了店里的座机打电话给她朋友并报警。
“不能仅以被害人在案发过程中是否有激烈反抗作为违背其意志的唯一因素。”法官表示,本案中被害人处于偏僻环境、孤立无援的情况下,事先未征得其同意,仍然与其发生性关系,其行为应认定为强奸。
据此,祝某一审被判处有期徒刑10年,周某被判处有期徒刑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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