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在线05月26日讯 临海的崔先生在2011年购买了一辆起亚牌轿车,并在4S店的介绍下,通过当地一家担保公司向银行借了8万元左右的贷款。今年3月份,崔先生提前还清了银行的贷款,因为当时他向担保公司支付了2000元的押金,所以他便带着银行的还款单前去退回这2000元押金,但让崔先生没想到的是,担保公司却迟迟未将2000元退还给他。
崔先生3年前通过担保公司向银行借了车贷
2011年5月底,崔先生购买了一辆起亚轿车作为代步车,包括保险等费用在内的全部车价超过11万元。
“当时4S店跟我说可以办理车贷,而且跟我推荐了一家担保公司。”崔先生说,他考虑过后,决定通过4S店推荐的担保公司向银行借了贷款,贷款金额8万元左右,“当时,我另外支付了2000元给担保公司,作为押金,等我还清银行贷款之后,就会退还给我的。”
崔先生说,他向银行借的贷款要分3年缴清,“贷款是从2011年6月份开始的,也就是说,我到2014年5月就可以缴清了。”
崔先生说,他提前还清了贷款,但担保公司却迟迟未退回押金
今年3月份,崔先生提前还清了银行的贷款,于是他便带着银行的还款证明以及当时担保公司开具的押金发票,前去担保公司退回2000元押金。
“我当时去的时候,他们做了登记,说会在一个月以内把押金退还给我。”崔先生说,一般退押金只需要一个星期左右,“既然他们说公司需要一个月,我也觉得没有关系,所以我就回去了。”
但是,崔先生说,一个月之后,他仍未收到2000元押金,于是他又去了一趟担保公司。
“这次工作人员说,因为财务请了病假,不在,所以也没法把钱给我。”崔先生说,他向工作人员询问具体的退款时间,但是对方却称“不知道”,“不过,他说,他们下午3点之前会给我回电话的,到时候给我回复。”
但是当天下午,崔先生仍是没有接到担保公司打来的电话。
“其实2000块钱也不多,我就只想知道退款的具体时间,这样一直拖着也不是个办法。”崔先生说。
担保公司回复,负责人请假在家才导致押金未退
5月9日,记者来到了崔先生口中的担保公司,不过,办公室的工作人员告诉记者,公司退还押金有一个程序,但是他并不负责这块工作,对于具体情况并不了解。
随后,该公司的财务人员到达了办公室,并表示,崔先生的2000元押金已经退还到了崔先生的银行账户。
“我们昨天早上就转给他了。”该财务人员说。
不过,记者现场与崔先生联系后,崔先生却表示,自己的银行账户办理了手机提醒业务,但是他并没有收到该笔款项的提醒短信。
为了证实自己确实给崔先生的账号转入了2000元押金,该财务人员给记者提供了一份工商银行汇款回单,记者与崔先生核对了银行帐号,证实回单上的账号确实是崔先生的。
崔先生表示,自己会立刻前往银行查看是否收到了该笔款项。
说好一个月之内到账的2000元,为何在5月8日才将钱退回呢?对此,该财务人员解释,公司负责退押金业务的工作人员由于身体原因,一直请假在家。
“昨天,我们才一起找到了崔先生的资料,把钱退了给他。”至于崔先生提及的公司并未按照约定给他回复的事情,该工作人员称,“那确实有可能是我们工作人员忘了打。”
一段时间后,崔先生给记者打来了电话,表示已经在银行查看了账户,他确实收到了2000元押金。
律师说法
担保公司延迟支付,是违约行为
本事件,消费者与担保公司之间成立的是合同关系(担保合同),双方应当按照合同的约定履行义务和享受权利,消费者应当按约支付费用和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而担保公司也应按约提供服务和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从记者了解的情况来看,消费者是按约履行了合同,因此,从合同履行角度来看,担保公司应当在消费者合同履行结束后(无特别约定的一般情况)退还押金给消费者。
以记者了解的情况,担保公司的负责人员因身体原因一直请假在家,而导致了付款延误,如果这个情况属实,客观原因导致的延误是情有可原的,但从合同履行的角度来看,担保公司的延迟支付行为,是一种违约行为。因此,担保公司有欠缺之处,应当在今后的经营当中提供人性服务意识。比如本事件消费者“找上门”了,作为服务提供者,担保公司在负责人员休假的情况下应当做的更加人性化,主动核实情况,特事特办,尽可能快的落实消费者的要求。
再比如,汇款后,没有及时与消费者沟通,导致消费者产生款项仍未到的误解。
最后,本事件,虽然消费者与担保公司之间可能因为沟通不畅生产了一定的误会(比如担保公司已经汇款,而消费者相信手机短信提醒,也没有去银行核实,因而认为担保公司仍未打款),但是结果是一个圆满的结果。在此也建议担保公司在今后的经营过程中,能够做到更加的人性化,避免产生不必要的矛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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