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叫地方债“自发自还”?
2014年05月27日 08:50:15
来源:
浙江新闻客户端
【摘要】
所谓“自发自还”,是指试点地区在国务院批准的发债规模限额内,自行组织本地区政府债券发行、支付利息和偿还本金。
5月21日,财政部网站发布通知,国务院批准,2014年10个省市地方政府试点地方政府债券自发自还,除了上海、浙江、广东、深圳、江苏、山东、北京、青岛8个发达省市外,还包括江西、宁夏两个中西部省(自治区)。
所谓“自发自还”,是指试点地区在国务院批准的发债规模限额内,自行组织本地区政府债券发行、支付利息和偿还本金。
财政部国库司有关负责人5月22日表示,在2014年4000亿元地方债发行规模内,上海等10个地区试点地方政府债券自发自还,自发自还债券总规模为1092亿元,其中上海126亿元、浙江137亿元、广东148亿元、深圳42亿元、江苏174亿元、山东137亿元、北京105亿元、青岛25亿元、江西143亿元、宁夏55亿元。其余地区仍由财政部代发代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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