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在线05月28日讯 (浙江日报 通讯员 汤婧婧 记者 黄宏)温州立人集团集资案,引发社会广泛关注。5月27日上午,温州市中级法院公开开庭审理立人教育集团、董顺生等7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一案。
今年52岁的董顺生,原系温州立人教育集团有限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2012年8月1日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7日被依法逮捕。涉案的其余6名被告人均为立人教育集团的主管人员或直接责任人。
公诉机关指控:自1998年开始,为解决资金问题,立人教育集团经董顺生决定及在夏尉兰等人的具体实施下,以投资办学及在外项目投资需要资金等名义,通过支付高额利息回报等方式,先后在泰顺本地设立育才高级中学董事会筹建处等9个融资平台,在外地设立内蒙古哈拉沟煤矿等5个融资平台,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至2011年10月31日,合计吸收存款金额近51.94亿元,已支付利息、分红等近35.13亿元。
公诉机关认为,立人教育集团的行为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董顺生等人作为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或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也应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追究刑事责任。
法庭上,在回答审判长询问时,董顺生表示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立人教育集团在其发展过程中,有向社会进行集资,而这种集资行为并没有经过政府相关部门的批准。说起向社会集资的原因,董顺生承认是自身资金不多,银行贷款不能满足企业自身运转的需要。为此,他们设立了14个融资平台,集资款的利息是根据民间的利率浮动,从开始时的利率一分二,到后来的四分。
董顺生承认,在股东会上,会要求股东把需要融资的信息向社会传播,而集资款一部分用于还本付息,一部分用于集团在外项目的投资。
28日,案件还将继续开庭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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