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在线06月11日讯 (今日早报记者 陈洋根)昨日上午,省高院在该院信息化集控中心,同步直播当天分别在嘉兴平湖市法院和宁波鄞州区法院审理的两起污染环境案。
在随后召开的浙江法院保障“五水共治”依法推进建设“两美浙江”新闻通气会上,省高院通报了五起相关典型案例。
省高院刑一庭庭长陈光多表示,在2013年5月至2014年4月,全省法院共受理污染环境刑事案119件239人,实刑率78.99%(我省同期全部犯罪的实刑率为72.02%)。
新司法解释发布后的2013年6月至2014年5月,全省法院共受理污染环境刑事案147件290人,实刑率77.70%。而在之前的2012年5月至2013年4月,全省法院共受理污染环境刑事案件3件12人。
我省审理的污染环境刑事案件,包括以下一些特点:
水体成为污染环境案件的重要犯罪对象,90%左右的案件为电镀加工经营业主;犯罪性质恶,公然非法排放、倾倒液态的危险废物(草甘膦母液、精馏残液)、超标排放含有重金属(铅、汞、镉、铬、铜、锌、镍等)的工业废水等;污染物产生企业及其经营业主成为环境污染犯罪的最主要获利者;工业生产中产生的危险废物、有毒物质、固定废物等污染物,如果按环保要求处理,其正常处理费用在2800元至3200元一吨,但这些企业委托他人非法处置的价格在60元—120元一吨/车,如果企业直接排放,则近乎为零成本处置污染物。
在昨天的通气会上,省高院有关负责人还通报了涉“五水共治”民事纠纷案件审理情况,以及结合省高院出台的《关于保障“五水共治”依法推进的意见》,介绍关于环保行政诉讼案件的审判情况。
严厉打击违法犯罪,严格控制环境污染犯罪中缓刑的适用,对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可适用禁止令,禁止其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可能造成环境污染的相关行业和活动。
对审理过程中发现的、环境保护监督管理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以及监管不力等相关线索,要依法移送建议有关部门查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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