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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保障五水共治 浙江法院今年受理污染环境案147件
2014年06月10日 18:59:57 来源: 浙江在线 作者: 浙江在线记者 施宇翔 通讯员 张兴平 王华卫
【摘要】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通报了省高院制定的《关于保障“五水共治”依法推进的意见》,要求全省各级法院依法公正妥善审理、执行涉“五水共治”的相关案件。

         浙江在线杭州6月10日讯(浙江在线记者 施宇翔 通讯员 张兴平 王华卫)嘉兴市一型材厂将100吨未经无害化处理的工业废水直接排放到天然水塘内,造成严重环境污染,三名负责人最终站在了平湖法院的被告席上;另一边,宁波一被告也因直接排放废水接受了法庭的审理调查。

  6月10日上午,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在信息化集中控制中心同步直播了这两起污染环境案件的庭审,并通报了省高院制定的《关于保障“五水共治”依法推进的意见》,要求全省各级法院依法公正妥善审理、执行涉“五水共治”的相关案件。

  刑事审判“重拳”出击构罪标准降低

  “环境管理及保护素有‘守法成本高,违法成本低’的特点,”浙江高院刑一庭庭长陈光多说,浙江作为民营经济大省,企业形式以中小企业、小微企业为主,这从某种程度上造成从事经济活动的个体的环保意识普遍不强,环保的积极性不高,环境违法行为较为多发。

  为严惩污染环境犯罪行为,《刑法修正案(八)》在第46条对刑法第338条进行大幅修改,将污染环境罪的构罪标准由“造成重大环境污染事故,致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或者人身伤亡的严重后果”修改为“严重污染环境”,大幅降低了污染环境犯罪的构罪标准,同时罪名也由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变更为污染环境罪。随后,两高司法解释降低了污染环境罪的定罪量刑标准,增加了污染环境罪的入罪标准,规定了污染环境犯罪的从重处罚情节。

  2010年5月至2011年4月,全省受理重大环境污染事故案件尚为零;2013年5月至2014年4月,全省受理污染环境案件已达119件239人。尤其是新司法解释发布后的2013年6月至2014年5月,共受理污染环境案件147件290人。

  全省环保行政案件今年收案1928件

  天台一男子徐某未报批环评文件擅自在福溪街道某村投资建厂,投入酒精、甲醇提纯项目生产,被法院强制执行此前天台县环保局对其做出的行政处罚。

  该厂紧邻小溪,地处低洼且设备简陋,厂区内堆放大量化工有毒原料,没有任何安全防范措施。在生产过程中产生刺鼻气味和大量有毒气体,对周边居民的健康造成严重威胁。每当雨季来临,溪水暴涨,厂区内污水横溢,更为严重的是堆放在厂区内的化工有毒原料随时有坠落溪水的隐患。

  天台法院受理本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并裁定强制执行天台县环境保护局作出的责令停产停业的行政处罚决定。

  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法院迅速组织人员到厂区勘查现场,责令该厂停止生产,但被执行人却玩起“躲猫猫”。为此,执行干警断了厂区的电,并组织街道、环保、消防、公安等有关部门依法对厂内设备进行强制拆除,对库存的毒化工原料实施搬移,交专业部门进行焚烧,2个月内顺利执行完毕。

  浙江高院行政二庭副庭长张俊斌说,今年1至5月,全省法院共受理此类环保行政非诉案件1906件、审结1850件。同期,全省受理一审环保行政诉讼案件22件。

  案件处理上,全省法院依法支持环保等行政部门合法正确的行政行为,为环保等行政部门加强环境监管、加大执法力度提供有力司法保障;对违法的行政行为依法予以纠正,对依法不履行查处、监管职责的行政部门予以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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