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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康人寿"违规开展保险业务 涂改投保信息遭罚20万
2014年06月12日 15:05:45 来源: 浙江在线 作者: 记者 陈中志 唐明
【摘要】 浙江保监局近日公布一则行政处罚决定书,泰康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浙江分公司违规开展保险业务遭行政罚款20万元,违规行为包括阻碍投保人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并违反自愿原则与投保人订立保险合同等现象。

  浙江在线杭州6月12日讯(浙江在线记者 陈中志 唐明)   浙江保监局近日公布一则行政处罚决定书,泰康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浙江分公司(以下简称“泰康人寿”)违规开展保险业务遭行政罚款20万元。

  据浙江保监局6月6日披露的行政处罚信息,“泰康人寿”工作人员在开展保险业务时,阻碍投保人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并违反自愿原则与投保人订立保险合同等现象。

  “泰康人寿”违反自愿原则订立合同

  经浙江保监局查实,“泰康人寿”违反自愿原则与投保人徐某(保单号11313493)订立保险合同。“泰康人寿”未向该保单投保人徐某作出要约邀请;投保单投保人、被保险人签名处明显涂改,但“泰康人寿”未与投保人确认,直接签发保单并划扣保费;保险合同成立日早于投保单投保人签署日等违法事实。

  另外,“泰康人寿”在核保、回访多个环节为促成保单,故意回避问题,客观上阻碍投保人履行如实告知义务,主要违法事实有:核保阶段,“泰康人寿”运营岗人员发现投保单投保人、被保险人签名处存在明显划涂的问题,未第一时间与投保人联系,反而向相对有投保意愿的第三人进行确认;回访阶段,“泰康人寿”回访人员明知投保人为男性,但仍回访为女性的第三人;回访阶段,“泰康人寿”回访人员对投保人徐某提出的质疑和否定,未进行核实、解决,而是故意回避;投保单“健康告知书”一栏,明确应为“被保险人告知”,但“泰康人寿”在保单生效后,才第一次与被保险人联系,且未向投保人询问、核实被保险人健康情况。

  依据《保险法》第十一条、第一百一十六条第(三)项,“泰康人寿”的违法事实,将面临20万的处罚,而当事人李某将面临3万元的处罚。

  “泰康人寿”对相关责任人进行处分

  针对浙江保监局的处罚问题,浙江在线记者专门联系“泰康人寿”办公室林主任进行采访。6月9日,“泰康人寿”工作人员回复浙江在线称,公司接到保监局转办后,第一时间联系了客户,与客户积极沟通并进行妥善处理,有效地保护了客户的权益,客户对处理结果表示满意。

  关于事件发生原因及经过,“泰康人寿”认为,因涉及消费者隐私,不便做具体说明。“其中客户未第一时间投诉到我司客服部门,也是造成我司未能第一时间处理解决的主要原因。”

  “泰康人寿”表示,在接到保监局转办后,公司高度重视,在事件调查结束后,对涉及的人员采取了严厉处分,包括对相关部门的主要负责人及相关人员采取了扣减当月绩效、调岗、辞退等处分措施。

责任编辑: 王黎婧

标签: 保险|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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