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在线杭州6月12日讯(浙江在线记者 陈中志 唐明) 浙江保监局近日公布一则行政处罚决定书,泰康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浙江分公司(以下简称“泰康人寿”)违规开展保险业务遭行政罚款20万元。
据浙江保监局6月6日披露的行政处罚信息,“泰康人寿”工作人员在开展保险业务时,阻碍投保人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并违反自愿原则与投保人订立保险合同等现象。
“泰康人寿”违反自愿原则订立合同
经浙江保监局查实,“泰康人寿”违反自愿原则与投保人徐某(保单号11313493)订立保险合同。“泰康人寿”未向该保单投保人徐某作出要约邀请;投保单投保人、被保险人签名处明显涂改,但“泰康人寿”未与投保人确认,直接签发保单并划扣保费;保险合同成立日早于投保单投保人签署日等违法事实。
另外,“泰康人寿”在核保、回访多个环节为促成保单,故意回避问题,客观上阻碍投保人履行如实告知义务,主要违法事实有:核保阶段,“泰康人寿”运营岗人员发现投保单投保人、被保险人签名处存在明显划涂的问题,未第一时间与投保人联系,反而向相对有投保意愿的第三人进行确认;回访阶段,“泰康人寿”回访人员明知投保人为男性,但仍回访为女性的第三人;回访阶段,“泰康人寿”回访人员对投保人徐某提出的质疑和否定,未进行核实、解决,而是故意回避;投保单“健康告知书”一栏,明确应为“被保险人告知”,但“泰康人寿”在保单生效后,才第一次与被保险人联系,且未向投保人询问、核实被保险人健康情况。
依据《保险法》第十一条、第一百一十六条第(三)项,“泰康人寿”的违法事实,将面临20万的处罚,而当事人李某将面临3万元的处罚。
“泰康人寿”对相关责任人进行处分
针对浙江保监局的处罚问题,浙江在线记者专门联系“泰康人寿”办公室林主任进行采访。6月9日,“泰康人寿”工作人员回复浙江在线称,公司接到保监局转办后,第一时间联系了客户,与客户积极沟通并进行妥善处理,有效地保护了客户的权益,客户对处理结果表示满意。
关于事件发生原因及经过,“泰康人寿”认为,因涉及消费者隐私,不便做具体说明。“其中客户未第一时间投诉到我司客服部门,也是造成我司未能第一时间处理解决的主要原因。”
“泰康人寿”表示,在接到保监局转办后,公司高度重视,在事件调查结束后,对涉及的人员采取了严厉处分,包括对相关部门的主要负责人及相关人员采取了扣减当月绩效、调岗、辞退等处分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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