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在线06月27日讯 把钱借给别人时往往都会让对方打张借条,以免以后还钱时起纠纷。但也有不少人因为一时大意而忽略了借条,临海的张先生就是其中之一。去年,张先生通过银行转账的方式借给一位朋友40万元,但是因为没有借条,致使后来该还钱时,对方却不承认自己借了钱。无奈之下,张先生将借款人起诉到法院,但最终也因为证据不足而败诉。
碍于情义动心高利息,借给他人40万元却没让对方写借条
张先生告诉记者,他的朋友余某在温州做外贸生意,之前他们两人还合伙做过生意。去年8月,余某给他打了一个电话,想要借40万元。
张先生说,余某在电话里称,他接了一个大单,但因为手头的钱在前段时间投资房产了,还欠着银行一大笔贷款,所以眼下资金不足,没法做这个生意。所以余某希望张先生借给他40万元,为期三个月,等接了的单子赚了钱,就把这40万元还给张先生,并且还会支付高额的利息。
张先生说,余某是他多年的朋友,再加上余某许诺的高额利息,于是当时他就动了心,准备第二天就到银行给余某汇钱。而汇钱之前,张先生心里也犯过嘀咕:他和余某之间没有欠条,这钱到时候会不会拿不回来?不过他随后又想到余某生意做得挺大,平时开的是宝马车,一贯财大气粗,按理并不会拖欠这40万元,所以最后他便将40万元转到了余某的账户里。
没想到,3个月期满后,张先生担心的事情发生了,余某并没有要还钱的迹象。直到今年春节之后,余某还是没提还钱的事情。
遭遇借款人扯皮,由于证据不足输了官司
自己手中没有借条,对方又拖着不还钱,无奈之下,张先生便将余某起诉到临海法院。但让张先生没想到的是,庭审中,余某不承认有借钱之事。对于张先生提供的40万元的银行汇款单,余某称这是因为两人先前合伙做生意时一直未结算。去年结算后,张先生欠了他40万元,所以张先生才汇给他40万元,而他并没有向张先生借这40万元。
临海法院审理后认为,原告未能提供其他证据证明其与被告之间存在借贷合意,显属举证不能,应当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原告的诉讼请求证据不足,法院不予支持,遂驳回了张先生的诉讼请求。
法院提醒:借款时一定要让借款人依法出具借条
在民间借贷中,发生在亲友之间不打借条而发生矛盾的借贷纠纷屡有发生,能否仅凭银行汇款凭证来认定借款事实在司法实践中因案情不同而存在不同的判决结果。
根据《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中“谁主张,谁举证”的举证承担原则,一方当事人提出主张,就有责任和义务提供证明其权利主张的证据。在本案中,张先生主张与被告之间存在借贷的法律事实,那就必须提供相关证据证明。然而张先生仅提供款项交付凭证,只能证明双方曾发生过资金流转,但该款项到底是属于何种性质则处于不确定状态,存在多种可能性,如借款、还款、保证金、赠与、分成等。与此同时,被告抗辩该40万元不是被告向原告的借款,而是原告归还的借款,被告虽未对自己的抗辩主张提供证据予以证实,但不能免除原告首先应就双方存在借贷合意提供进一步证据的责任。原告的举证并不充分,需要进一步来补强证据。因为张先生没有白纸黑字的借据,只是凭银行汇款单起诉,而且也没有其他任何证据,法院遂认定张先生败诉。
法院提醒,为免纠纷,在借款时一定要让借款人依法出具借条,不要因为一时的面子问题而造成不必要的损失,否则最终利益受损的还是自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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