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在线06月28日讯 (今日早报记者 魏皓奋)医疗机构不得因费用问题拒绝或者延误院前医疗急救服务;急救中心应当在接收完呼救信息后一分钟内发出调度指令,并对伤病员或者现场其他人员给予必要的急救指导……
昨天,杭州市人大常委会表决通过《杭州市院前医疗急救管理条例》,该条例需经省人大常委会批准后施行。
每五万常住人口
至少配置一辆救护车
条例明确规定,“本市行政区域每五万常住人口至少配置一辆救护车;边远山区可以适当增配救护车。市急救中心应当配置大型救护车和特种救护车。”
救护车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安装定位系统、通讯设备和音视频监控系统,配备警报器、标志灯具、急救设施,并喷涂统一的标志图案。
纳入院前医疗急救网络统一指挥调度的急救车辆应当专车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调用急救车辆。
急救中心不得以任何理由
拒绝或者拖延受理呼救服务
条例规定,“急救中心实行二十四小时院前医疗急救服务,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或者拖延受理呼救服务。”违反该规定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以三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急救中心应当在接收完呼救信息后一分钟内发出调度指令,并对伤病员或者现场其他人员给予必要的急救指导。
救护车到达后,接诊医疗机构应当按照首诊负责制的要求立即接诊收治,进入抢救通道并采取积极的措施进行救治,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和推诿。
医疗机构不得因费用问题
拒绝或者延误院前医疗急救服务
条例明确规定,“医疗机构不得因费用问题拒绝或者延误院前医疗急救服务。”
院前医疗急救的出车、出诊、抢救、治疗等收费,按照价格主管部门核定的项目和标准收取,收费标准向社会公示。伤病员或者其亲属应当按照规定支付医疗急救费用。
急救中心接到呼救信息后,应当按照是否为急、危、重伤病员进行分类和信息登记,并根据具体情况迅速合理调配急救资源。
呼救电话录音、电子派车记录和救护车的音视频监控资料应当至少保存两年。
中小学校
应当组织开展急救知识教育
人民警察、消防队员、保安人员、社区工作者、导游、学校体育教师及公共交通工具的驾驶员、乘务员等人员应当参加急救培训。中小学校应当组织开展急救知识教育。
条例规定,各级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应当组织人员参加红十字会、急救中心的急救培训。人数不到二百人的单位应当每年组织至少一人参加培训,人数二百人以上的单位每超过一百人每年增加一人参加培训。
鼓励公民对急、危、重伤病员
按照操作规范实施紧急现场救护
公民发现急、危、重伤病员时可以拨打“120”电话呼救。
鼓励经过培训取得合格证书、具备急救专业技能的公民对急、危、重伤病员按照操作规范实施紧急现场救护,其紧急现场救护行为受法律保护,不承担法律责任。紧急现场救护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卫生计生行政主管部门可以给予其奖励表彰。
阻碍执行急救任务的救护车通行将被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条例禁止下列扰乱院前医疗急救秩序的行为,包括:故意拨打“120”电话提供虚假信息或者恶意呼救;阻碍执行急救任务的救护车通行;侮辱、殴打、阻挠急救工作人员,或者以其他方式妨碍施救工作;……
如果出现这些行为的,将由公安机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依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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