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湖区新丰镇学生黄小川在上学期间与同学玩耍时,不慎被另一名同学撞倒在地,造成手臂骨折,后被送至上海医院进行医治。前后经过两次手术,5个多月后才治愈。
治疗期间,共花去医疗费几万元。这些费用该由谁出?
意见难统一来找老娘舅
黄小川的父母来到学校,要求学校及肇事学生的家长承担医疗费,并赔偿精神损失费、家长误工费等相关费用。
黄小川父母认为,自己的孩子在学校受到伤害,学校及肇事学生的家长理应承担相应费用。
肇事学生的家长对黄小川的父母表示歉意,但认为孩子还小,主要责任还是应该由学校承担,事故是学校老师照看不周所致,所以只愿意承担几千元的费用。
事情拖了好几个月,虽经多次协商,但在赔偿金额上三方始终无法达成一致意见。无奈之下,学校方面联系了南湖区新丰镇司法所的工作人员。
司法所所长黄水根接到电话后立即放下手头的工作,分别联系三方当事人,详细了解事故发生的经过。
经三方陈述证实,黄小川的确是在学校午间活动时,被同学陈浩推倒在地导致受伤的。学校方面认为,当时当班老师并没有脱岗,而且发生事故之后,第一时间向学校领导汇报,并与双方家长联系,陪同受伤学生到镇中心医院治疗。作为老师,没有失职。
陈浩家长认为,孩子之间玩耍,难免会发生意外,当时发生了什么谁也讲不清楚,老师虽然在场,但是一个人要管30多个孩子,难免照看不过来。事故发生时,老师并不在他们的身边,所以并不清楚前因后果,因此事故责任也不能全部推在一个孩子身上。
以法为据明确责任
司法所工作人员本着慎重处理的态度,第一时间与镇法律顾问对此事进行了探讨,并形成了一致意见。
随后,司法所工作人员及时与陈浩家长进行沟通,向其宣传、解释相关的法律条文:根据《侵权责任法》的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幼儿园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学校、幼儿园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责任,但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责任;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幼儿园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学校、幼儿园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以外的人员人身损害的,由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学校、幼儿园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管理职责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
在本次事故中,学校作为监护单位,各种证据证明事发时老师在现场,由于事发突然未能及时阻止。从整个事故来看,学校已经尽到了相应的管理责任,且学校在处理过程中也采取了积极的态度,所以学校承担这次事故的次要责任。其主要责任应该由肇事学生的家长承担。
肇事学生的家长听了解释后非常惊讶,想不到自己要承担的责任大于学校,但他们还是接受了相应的赔偿诉求,主动要求与学校就相关赔偿费用承担问题进行再次协商。
于是,司法所的工作人员又做了学校方面的工作,希望学校能考虑肇事学生家庭的实际经济状况,在赔偿费用分担方面能否适当顾及。校方采纳了司法所的建议,与肇事学生的家长协商后达成了一致意见,并与黄小川家长在司法所签订了调解协议书,这场校园意外伤害纠纷得到圆满化解。
(文中当事人系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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