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网浙江频道7月3日电 浙江天台县公安局女协警林玉萍利用职务便利,5年间挪用交通事故委托代付款等公款近250万元,用于消费及炒股票、炒黄金等。7月2日,天台县人民法院以挪用公款罪,一审判处其有期徒刑4年。
经查,1982年出生的林玉萍,2005年开始担任天台县公安局交警大队内勤,主要负责收取和支付交通事故当事人缴纳的委托代付款并做账。2009年,林玉萍开始将有些当事人现金交付的委托代付款直接据为己有,此外还通过收款后不入账的方式挪用委托代付款,挪用所得主要用于日常挥霍,以及炒股票、炒黄金等。
2012年年底,林玉萍发现委托代付款的备用金专用账户里的钱已经所剩无几,于是不敢再继续挪用。2014年,她被调到新岗位工作,意识到挪用公款的事情再也瞒不住了,在变卖自己名下的两间民房并还清银行抵押贷款之后,她向交警大队归还了69万元。因剩余款项已没有能力归还,林玉萍向公安机关投案自首。经审计,她期间共挪用公款近250万元。
据介绍,为了便于事故处理,天台县交警大队根据相关规定在银行设立事故储备金专用账户,在交通事故发生后,事故中心民警会要求当事人缴纳一定数额的交通事故委托代付款,以备事故未处理完之前受害方的治疗急需所用。事故处理结束之后,该笔委托代付款会转为赔偿金或者退还给缴纳的人。
经查,林玉萍利用委托代付款付款凭证的开具和款项的收取没有实行明确分离,同时利用监管上的漏洞,在财务审计查账过程中伪造账目,在5年间侥幸逃过多次审计监察直至案发。
法院经审理认为,林玉萍作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进行营利活动,情节严重,遂作出如上判决。(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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