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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英被减为无期徒刑 缓刑期内无故意犯罪有悔改表现
2014年07月11日 12:15:50 来源: 浙江在线 作者: 浙江在线 记者 施宇翔
【摘要】 吴英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没有故意犯罪,经教育能认罪悔罪,服从管教,无违规扣分;积极参加政治、文化和技能学习,自觉参加生产劳动,确有悔改表现。

       

吴英(资料图)

        浙江在线杭州7月11日讯(浙江在线记者 施宇翔)2014年7月11日,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依法公开审理罪犯吴英减刑一案,当庭作出裁定:将吴英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2012年5月21日,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以集资诈骗罪,判处吴英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浙江省女子监狱执行。死刑缓期执行期间自2012年5月21日起至2014年5月20日止。

       省女子监狱提出减刑建议

       吴英亲属参加旁听

  罪犯吴英死刑缓期执行期满后,浙江省女子监狱依法提出减刑建议书,建议将吴英的死缓刑减为无期徒刑。经浙江省监狱管理局审核,报送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理。2014年7月11日,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在浙江省女子监狱依法进行了公开审理。部分浙江省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及吴英的部分亲属参加了旁听。浙江省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出庭履行职务,浙江省监狱管理局和浙江省女子监狱分别指派警官出庭执行职务,吴英到庭参加诉讼。

       没有故意犯罪无重大立功

       确有悔改表现予以减刑

  庭审中,合议庭依法组织各方当事人进行了举证、质证,并听取了各方当事人发表的意见,查明:吴英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没有故意犯罪,经教育能认罪悔罪,服从管教,无违规扣分;积极参加政治、文化和技能学习,自觉参加生产劳动,确有悔改表现。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认为,吴英在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期间,没有故意犯罪,没有重大立功表现,且确有悔改表现,应予减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条、第五十一条、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将吴英的死缓刑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相关链接

  原浙江本色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法人代表吴英,因集资诈骗罪于2012年5月21日被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下称浙江省高院)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

  为吴英案担任过五年半代理律师的京都律师事务所合伙人杨照东接受媒体采访时说,缓刑到期之后的减刑通常有两种情况:如果缓刑执行期间没有故意犯罪,期满后将减为无期徒刑,这是规定程序;如果确有重大立功表现,期满后可减为25年有期徒刑。杨照东说,依照惯例,重大立功表现一般是根据看守所和监狱的某种打分系统来排定,犯人服刑期间达到一定分值,可认为是重大立功表现。但减刑程序并不要求一定要开庭审理,以他的经验来看,开庭审理是比较少见的。

  吴英父亲于去年2月20日向浙江省高院递交刑事申诉状,要求撤销浙江省高院做出的(2012)浙刑二重字第1号刑事判决书,改判吴英无罪,并主张根据现在的市场价值,吴英的资产可以偿还债务。

  而淘宝网司法拍卖频道近日已挂出6处吴英涉案房产,均位于浙江东阳市,房屋所有权人为本色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总面积1068.98平米,总起拍价848万。这些房产将在7月23日公开拍卖。

  吴英案大事记

  2007年3月16日,吴英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被逮捕。

  2009年12月18日,吴英案于获浙江金华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决。判决认定,吴英于2005年5月至2007年2月间,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以高额利息为诱饵等手段,向社会公众非法集资人民币7.7亿元。案发时尚有3.8亿元无法归还,并大量欠债,一审判处被告人吴英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其个人全部财产。

  2010年1月,吴英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

  2012年1月18日,浙江高院驳回吴英上诉,维持一审死刑判决,并报最高院复核。4月20日,最高法裁定不核准吴英死刑,将案件发回浙江高院重审。

  2012年5月21日,浙江省高院做出终审判决,以集资诈骗罪判处被告人吴英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其个人全部财产。终审判决书中认定,吴英被扣押的财产价值1.7亿元。但吴英一方认为该鉴定结论明显偏低,漏计很多资产。

  2013年2月20日,吴英家人向最高院提交刑事申诉状,要求依法撤销浙江省高院做出的(2012)浙刑二重字第1号刑事判决书,改判无罪,并主张吴英的资产完全可以偿清债务。

  

责任编辑: 赵洁

标签: 吴英 减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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