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伟军,34岁,嘉善县天凝镇人,前科累累。
去年11月27日,正在缓刑期间的他再次摊上大事:杀了幻想情敌。被王伟军杀害的人,姓凌,36岁,家中独子,育有2岁的女儿。
王伟军和他认识多年。去年,王伟军在追求一名女子,但怀疑她跟凌发生了性关系——事后法院查证,这仅仅是王的主观猜想。
12月1日凌晨3点,王开着凌的车到天凝镇三店塘大桥抛尸。当天下午,王被警方抓获。
上周,嘉兴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决,王伟军死缓两年,并限制减刑,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各项经济损失577654.5元。
案件审理期间,王的家属已代为赔偿20万元。
连线法官
朱凯:本案承办法官、嘉兴中院刑事审判员
什么是死缓限制减刑?
记者:什么是死缓限制减刑?
朱凯:从严重程度来看,它介于死缓与立即执行死刑之间。
刑法规定,限制减刑的适用主体有三类:被判处死缓的累犯;因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被判处死缓的犯罪分子;实施有组织的暴力犯罪被判处死缓的犯罪分子。
记者:死缓限制减刑,是否意味着缓刑期结束后,不能减为无期徒刑?
朱凯:并不是这样的。
刑法规定,判处死缓的,在死缓执行期如果没有故意犯罪,两年期满后减为无期徒刑——如果确有重大立功表现,两年缓刑期满后减为25年有期徒刑。
限制减刑的死缓犯罪分子,缓刑期满后减为无期徒刑的,但实际刑期不能少于25年,减为25年有期徒刑的,实际刑期不能少于20年。
也就是说,限制减刑的罪犯仍可减刑,但要保证最低的服刑期限。
换句话说,即便缓刑期有重大立功表现获得减刑,王伟军至少也要在缓刑期之后再服刑20年——而由死缓减为无期徒刑的罪犯,最少服刑期为13年。都市快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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