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在线杭州7月24日讯(浙江在线记者 俞雯祺 通讯员 徐佳 陈福)因为邻里纠纷谈不拢,杭州临安居民陈某一通电话打到了12345市长热线,扬言要在公交车上纵火,还称连汽油都买好了。另一位陈先生因为嫌弃公交车慢,也放言要纵火。最终,两位陈先生都为自己愚蠢的行为付出了代价,被警方依法行政拘留。
近期,少数市民在向杭州市政府“12345”热线、“110”报警提出诉求或投诉时,情绪激动失当,扬言“纵火”、“爆炸”,有的甚至目标直指无辜群众,此类行为给社会造成的危害极大。针对这一情况,杭州市公安局对近期扬言“纵火”、“爆炸”的人员依法作出了行政处罚。
和邻居闹矛盾 称买了汽油要烧公交车
今年48岁的陈某,和李某是隔壁邻居。2011年,李某开始对自家房子进行改造。考虑到自己以后会修筑围墙和小道,陈某便和李某约法三章,让其给自己留一块地。
然而,陈某得到地、修完路后,却举报李某违章建造房屋。今年7月10日,李某违章建造的房屋被依法拆除。李某找到陈某理论,未谈拢,一气之下便将陈某修好的路损毁。民警和村委会相继介入,双方坐下来协商调解。原本以为事情告一段落,结果,心生怨恨的陈某在7月11日上午拨打了12345市长公开热线,反映自家的道路及围墙被毁,警察不管,并称要报复无辜的百姓,还买好了汽油,要在一个星期内去烧公交车。
杭州警方随后介入,经调查,陈某并未购买汽油,但其扬言报复无辜群众,已严重扰乱公共秩序,警方对其作处行政拘留5日的处罚。
此外,在警方的调解下,李某也因故意损坏公私财物对陈某进行了赔偿。
嫌129路开得慢 扬言要烧掉炸掉公交车
又是一位陈先生,1988年生,安徽人。他7月22日打电话给公交部门,称要烧掉、炸掉公交车,不过他的理由很“奇葩”— —等公交车的时间太长。
小陈是某地板公司的推销员,上班有规定的时间,迟到要扣钱。每天上午,他都乘坐129路公交车去公司。
7月22日上午,小陈见129路迟迟未来,眼看着就快迟到了,分别于8点40分和8点45分两次拨打公交三公司电话,向工作人员反映登云路小河路口站等车时间长的问题时。尽管公交公司曾回复称有一辆车追尾了,但小陈仍扬言要烧掉、炸掉129路公交车。
杭州市公安局交通治安分局接到报警后迅速召集刑侦大队、治安大队、防范指导科、法制科等部门人员,成立专案组开展查控工作。当天下午,警方在望江街道某小区将小陈抓获,其暂住地未发现危化物品。
由于小陈涉嫌扰乱公共秩序,公安机关对他作出了行政拘留七天的处罚决定。
警方呼吁合理诉求解决问题
杭州公安局治安支队副支队长夏国良告诉记者,今年7月以来,杭州市政府“12345”热线已经接到了5起电话,扬言要“纵火”、“爆炸”,目标有的直指无辜群众。经调查,这些人多数因为自身诉求没有得到满足,其中个别人员的诉求并不合理、甚至不合法。
夏国良提到,有些人以为一句玩笑话没关系,可浪费了大量的警力。更重要的是,该批人员的言论容易被一些别有用心的人员加以利用,加之近期以来各地发生的公交车纵火案件,严重影响了人民群众的安全感。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五条的相关规定,这些人员应不同程度受到法律处罚。对个别诉求不合理并有实际行为的,公安机关依法施予行政处罚;对有一定合理诉求、情节轻微的人员进行训诫,并依法责令其具结悔过,听候处理。
警方在此呼吁,广大人民群众在提出自己诉求或解决各类矛盾时,应当通过合理、合法的途径和方法,以理智的方式解决问题。对存在违法犯罪言行的人员,公安机关将依法严厉打击。同时,广大人民群众在遇到这类信息时,莫慌乱,及时报警,未经核实不要以讹传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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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扬言放火爆炸”涉及的相关法律规定
1. 治安案件----扬言实施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扰乱公共秩序
“扬言实施”,是指以公开表达的方式使人相信其将实施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的行为,如在公共场所宣称,或者向大众媒体宣传,或者在互联网上宣称,或者向有关部门宣称(如12345市长热线)等,既可以是口头的,也可以是书面的。
“放火”,是指故意纵火焚烧公私财物,严重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爆炸”,是指故意引起爆炸物爆炸,严重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投放危险物质”,是指向公共饮用水源、食品或者公共场所、设施投放能够致人死亡或者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的行为。
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五条第(三)项规定,扬言实施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扰乱公共秩序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根据《浙江省公安厅关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情节认定的意见》规定,具备主动纠正且社会影响较小,或者采取积极措施且尚未引起社会恐慌等情节的,可以认定为情节较轻。
举个例子,如果你在微博上发布了一条要在某公共场所纵火的言论,之后发现不妥便删除了微博,并发表相关声明,将影响降到了最低。这种情况下,可认定为情节较轻。
必须指出,哪怕是一句玩笑话,你也要为你的行为付出代价!
2. 刑事案件——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
“编造”,不仅包括完全凭空捏造,而且还包括对某种信息进行加工、修改。
“传播”,是指将虚假恐怖信息传达至不特定或者多数人,虽向特定人传达但怂恿其向其他人传达,也认定为传播。
“虚假恐怖信息”,是指以发生爆炸威胁、生化威胁、放射威胁、劫持航空器威胁、重大灾情、重大疫情等严重威胁公共安全的事件为内容,可能引起社会恐慌或者公共安全危机的不真实信息。
根据《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条之一规定,编造爆炸威胁、生化威胁、放射威胁等恐怖信息,或者明知是编造的恐怖信息而故意传播,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3〕24号)的规定,符合以下情形的,认定为“严重扰乱社会秩序”:
① 使机场、车站、码头、商场、影剧院、运动场馆等人员密集场所秩序混乱,或者采取紧急疏散措施的;
② 影响航空器、列车、船舶等大型客运交通工具正常运行的;
③ 致使国家机关、学校、医院、厂矿企业等单位的工作、生产、经营、教学、科研等活动中断的;
④ 造成行政村或者社区居民生活秩序严重混乱的;
⑤ 致使公安、武警、消防、卫生检疫等职能部门采取紧急应对措施的;
⑥ 其他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
符合以下情形的,认定为“造成严重后果”:
① 造成三人以上轻伤或者一人以上重伤的;
② 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五十万元以上的;
③ 造成县级以上区域范围居民生活秩序严重混乱的;
④ 妨碍国家重大活动进行的;
⑤ 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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