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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宽门槛 温州将未污染输液瓶处置权交给“市场”
2014年08月05日 07:57:18 来源: 温州网 黄之宏 周洛嫣
           浙江在线08月05日讯 “我们刚拿到《通知》,市民就来问怎样才能申请审批。”昨日,《关于规定医疗机构未被污染输液瓶(袋)收集处置工作的通知》刚下发,温州瑞安市固废处置中心的陈洁就接到不少咨询。从卫生、环保部门联合发文的《通知》里,嗅觉灵敏的温州民资,捕捉到市场化的信号,社会力量参与有害废物资源化将有章可循。

  制图昊霖

  实际上,我市7月底下发的《通知》,令温州成为浙江省首个放宽相关有害废物收集处置准入“门槛”的地方,且各县(市、区)可由符合规定单位进行收集处置、按规定回收利用未被污染输液瓶(袋)。浙江省固废管理中心相关负责人肯定,这是我省引入市场化回收处置类似废物的率先之举。

  未污染输液瓶(袋)回收处置,一直是有害废物处置中的难题。国家曾明文规定未污染的各种玻璃(一次性)输液瓶(袋),不属于医疗废物,在不危害人体的原则下,可以用于非原用途的回收利用。为保证回收用途,浙江省此前由金华一家公司统一定点回收,然而一家公司却难以覆盖点多面广的医疗机构。

  据卫生部门统计,温州现有各类各级卫生医疗机构5345家,去年全市医废处置量达5356吨,今年将突破6000吨。一些小型医疗机构的输液瓶(袋)往往不能通过正规途径有效回收,许多混入医疗废物。

  “这部分可回收的有害废物混入医废,不利于垃圾减量化、资源化,更增加医疗废物处置压力。”温州市固废处置中心负责人郭永东说,温州《通知》是在省“固废”相关条例改动、取消有害废物经营许可证的背景下,温州卫生和环保部门酝酿的一套自选动作:一方面用市场化拓宽渠道,有效化解处理力量不足难题;另一方面,则进一步严格有害废物与医疗废物的分类处置,减轻医疗废物处置压力。

  值得一提的是,《通知》首次放宽了收集处置单位的准入“门槛”,仅对场地、设施、设备、工艺、专业技术人员、规章措施等等条件进行规定;并指出从事收集、处置单位应经医疗机构所在地的县级卫生、环保部门备案后开展回收业务。“由备案制取代过去特许经营,只要符合相关规定的,都可以向县级卫生、环保部门申请备案,放开市场而不放松监督。”郭永东补充,国卫办去年下文要求各地建立完善未污染输液瓶(袋)管理的具体办法,此次温州的“办法”将“把关权”下放到县级,意在更适合因地制宜进行操作。

  据悉,我市医疗废物收集网络已基本覆盖全市各医疗机构。针对当前医疗废物收集出现的新问题,市环保和卫生部门正在研究新的管理办法,运用市场机制,进一步完善医疗废物处置体系。

  对话部门——放宽“门槛”将带来哪些变化

  日前,我市卫生和环保部门联合下发《关于规定医疗卫生机构未被污染输液瓶(袋)收集处置工作的通知》,放宽收集处置单位准入“门槛”,强调未被污染的输液瓶(袋)不属于医疗废物,可由符合规定的单位进行收集处置,按规定回收利用。这一办法将带来哪些变化,有哪些影响?记者就此采访了环保部门相关负责人。

  记者:过去我市采用什么办法处置输液瓶(袋)?为什么现在要重新明确对医疗废物分类收集处置?

  答:过去,我市按照《关于加强一次性医用输液瓶(袋)使用后管理的通知》(浙卫发[2006]169号)“全省各级各类医疗机构使用后的未受污染的医用一次性输液瓶(袋)统一由兰溪中苔有限公司定点回收处理”的规定,将未被污染的一次性输液瓶(袋)交由兰溪中苔有限公司进行收集处置。

  分类收集处置,是根据《关于明确医疗废物分类有关问题的通知》(卫办医发[2005]292号)的规定,“使用后的输液瓶(袋)不属于医疗废物。使用后的各种玻璃(一次性塑料)输液瓶(袋),未被病人血液、体液、排泄物污染的,不属于医疗废物,不必按照医疗废物进行管理,但这类废物回收利用时不能用于原用途,用于其他用途时应符合不危害人体健康的原则”;《关于进一步加强医疗废物管理工作的通知》(国卫办医发[2013]45号)也明确“对未被污染的输液瓶(袋)加强统一管理,严禁混入针头、一次性输液器、输液管等医疗废物”;此外《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公布取消和调整行政许可事项目录的通知》(浙政办法[2013]154号)的规定,浙江省取消了有害废物经营活动许可的行政许可事项。

  在相关政策调整的背景下,我市重新明确对医疗废物及未被污染的一次性输液瓶(袋)进行分类收集处置,并放开有害废物的收集处置市场,规定任何符合相关要求的单位都可以通过备案制度来从事此类有害废物的收集处置工作。

  记:《通知》中收集、处置单位的“把关”权放在县级以上卫生、环保部门,“门槛”的这些变化有哪些意义?

  答:《通知》规定,对收集、处置单位实行的是备案制度,并不涉及审批;而且《通知》明确规定,任何符合要求的收集处置单位都可以通过备案从事未被污染的一次性输液瓶(袋)此类有害废物的收集处置工作。

  其中,从事收集的单位应当具有符合环境保护要求的暂存场所,并经县级以上环保部门的验收,有与符合利用处置条件单位签订的有效协议;从事处置单位应有符合环境保护要求的贮存,利用和处置设施、设备及技术、工艺;有两名以上相关的专业技术人员。相关单位都需要有保证有害废物利用和处置的规章制度、污染防治措施和事故应急措施;符合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把关”权在县级以上卫生、环保部门,便于行政主管部门对此类有害废物的监管与操作,而实行备案制度,则方便企业主运营更为及时顺畅。

  记:《通知》对有害废物处置带来有哪些突破?对医疗废物收集处置工作有哪些影响?

  答:《通知》的下发,规定符合条件的收集处置单位通过备案制度及时向社会公开,这不仅有利于我市此类有害废物的收集处置工作,同时避免将此类有害废物混入医疗废物,减轻医疗废物的收集处置量,符合固体废物处置资源化、减量化的原则。

  记:下一步,我市对医疗废物处置还将采取哪些强化措施?

  答:下一步,将根据有关规定加强对医疗卫生机构的监督管理,做好医疗废物的分类管理,严禁将未被污染的一次性输液瓶(袋)混入医疗废物中。面对目前医疗废物收集处置存在的问题,市环保局和市卫生局已经着手研究新的管理办法。

标签: 输液瓶|医疗废物|环保部门 责任编辑: 朱巧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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