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在线08月06日讯 乐清“3·28”1500万元特大绑架案有新进展。昨天,乐清法院就此案作出一审宣判,三被告人分别被判刑15年、14年和10年。此判决结果出乎意料,法院判决超出公诉机关量刑建议的2倍,三被告人“情节较轻”的公诉意见未被法院采纳。
案情
绑架保时捷女车主到苍南,索要赎金1500万元
被害人朱女士反复劝说,看守她的陈某最终放人
28岁福建籍男子颜某、21岁四川籍男子李某和35岁贵州籍男子陈某,3人的生活本来没有交集,但一个绑架发财的念头让他们聚在一起。颜某原本是个小老板,资产逾百万元,但苦于没有资金扩大生产,产生绑架勒索钱财的念头。他通过QQ群认识了李某、陈某。颜某提议一起合作绑架“干一票”赚一笔,李某、陈某同意。
案发前,李某坐火车前往成都,先与陈某碰面。在火车站,两人身无分文,于是颜某给他们汇了3000元,让他们坐飞机来温州和他会合。
经审理查明,今年3月20日,颜某在瑞安塘下与李某、陈某碰面,颜某开车带着李某、陈某到瑞安、乐清等地物色绑架对象,并准备了胶带纸、蛇皮袋、扎带等工具。
3月26日,3人在乐清发现了被害人朱女士的保时捷轿车,并跟踪。3月28日下午4时许,颜某等人在乐清柳市柳青北路将正准备驾车离去的朱女士强行带上颜某租来的轿车,开往福建方向。
途中,颜某打电话、发短信给朱女士丈夫、表弟索要赎金1500万元。到了苍南境内后,陈某将朱女士看守在高速桥边的花圃内,颜某继续联系朱女士家属索要赎金,李某则驾车开往福建方向,造成人车分离。朱女士趁颜某等人离开之际,反复劝说陈某将其释放。3月29日凌晨1时许,陈某将朱女士释放。
3月29日凌晨5时左右,在确认人质安全后,警方在福建宁德市一宾馆内,将正在睡觉的李某抓获。当天下午3时,颜某在福建霞浦被抓获,下午5时,陈某在温州市区落网。
审判
公诉机关: 建议判处5-7年、5-6年有期徒刑
法院:光天化日之下公然绑架,情节恶劣
昨天,乐清法院就此案作出一审宣判。
法院认为,颜某、李某、陈某以勒索财物为目的绑架他人,行为均已构成绑架罪。一审判处颜某有期徒刑15年,处罚金5万元;判处李某有期徒刑14年,处罚金5万元;判处陈某有期徒刑10年,处罚金3万元。
这一判决结果出乎意料。7月7日,此案一审开庭时,公诉机关就给出量刑建议,提出判处颜某、李某5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判处陈某5年以上、6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乐清法院作出的这一判决结果,为公诉机关给出量刑建议的2倍或2倍以上。
一审判决为什么会与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相差如此之大?
在起诉中,公诉机关认为颜某、李某、陈某三人犯罪“情节较轻”。而在判决书中,乐清法院认为,三人事前进行预谋后伺机寻找绑架对象,确定绑架对象后进行数日跟踪,后在光天化日之下公然绑架他人,勒索巨额赎金,犯罪手段、情节恶劣,且绑架罪属于暴力犯罪,具有很深的社会危害性,故公诉机关认为三被告人犯罪“情节较轻”的意见,法院不予采纳。
判决书还显示,李某的辩护人辩称,李某属于从犯。经查,李某参与了绑架勒索的整个过程,具体实施了绑架及企图驾车转移警察视线等行为,作用积极,所以此辩护意见法院不予采纳。鉴于三被告人到案后均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未实际取得赎金,也未造成人身伤害后果,对三被告人均予以从轻处罚。另外,陈某主动释放被害人并获得了被害人的谅解,可予以从轻处罚。
乐清法院认为,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不妥,不予采纳。
旁白
颜某:在父亲眼中,我一直很优秀很孝顺,现在我却成了家族中第一个犯罪的人
陈某:真想不到她会给我出谅解书,还寄了2000元生活费给我
李某:不想家里人来探望,我这次犯的错误太大了
昨天,3名被告人的数名家属参与旁听。听到宣判结果,坐在旁听席上的一些家属当场失声痛哭。
宣判后,颜某等3人接受了采访。
颜某说:“如果不是一时糊涂走上这条路,我相信有能力可以东山再起,但是现在被判15年,我就毁了。我是单亲家庭,这15年,我父亲怎么办?我家人怎么办?”说着说着,他泣不成声,“在父亲眼中,我一直是很优秀、很孝顺的。现在我却成了家族中第一个犯罪的人。出狱后,我都不知道还有没有机会孝敬他老人家。”
由于公诉机关量刑建议是5至7年有期徒刑,对被判15年有期徒刑,颜某称接受不了这个结果。同时,颜某也向被害人朱女士道歉:“整个事是很无意将她选为绑架对象,给她造成伤害,希望她能挺过去,如果有机会,可以做些补偿。”
陈某说:“我父亲患有脑血栓,经常发病,要用到很多钱,于是想要搞些钱。但当向受害人家属要钱时,我意识到自己在干犯法的事情,就非常后悔,让其他两人不要向家属要钱。现在被判10年,到时父母的面都不知还能不能见到。”
陈某对被害人朱女士表示感谢:“我真想不到她会给我出谅解书,还寄了2000元生活费给我,我想人心都是肉长的,以心换心吧。”
李某则说:“不想家里人来探望,我这次犯的错误太大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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