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在线08月06日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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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网讯我市今天出台11条措施,促进市区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按照“市场主导、因城施策、分类指导、长效管理”的原则,分别从购房政策、银行贷款、公积金贷款、货币安置以及商品房合同备案等方面出台服务举措。
一是购房政策。停止执行《绍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认真贯彻国务院常务会议精神进一步做好绍兴市区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的实施意见》(绍政办发〔2011〕59号)中对非绍兴市户籍居民家庭限制购房的政策。
二是银行贷款政策。首套房贷款首付比例按人民银行及各商业银行有关规定的最低限执行;除首套房外的新购房贷款首付比例地方法人银行业金融机构按不低于40%的最低限执行,其他商业银行也按人民银行或总行规定的最低限执行。严格执行首套房贷款利率不得超过基准利率的规定。认定二套房标准,以拟购房家庭实际拥有的住房数量作为认定标准,不考虑购房贷款次数。
三是公积金购房贷款政策。已用住房公积金贷款购买商品住房并还清贷款的,可按双职工最高60万元、单职工最高50万元的额度第二次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购买住房。
四是棚户区改造货币安置政策。制订出台《绍兴市区城中村改造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货币补偿安置的实施意见》、《绍兴市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货币补偿细则》,加大货币补偿力度,促进住房消费,努力改善群众居住条件。
五是各商业银行加强对房地产的金融服务工作,房地产按揭贷款的发放速度,从5月17日起按揭手续办理完成后应在1个月内放贷到位。地方法人银行业金融机构积极给予信誉好的房地产企业信贷支持,其他商业银行要积极向上争取房地产信贷规模。
六是物价部门积极引导开发企业理性定价。商品房价格备案后,实际销售价格涨(跌)幅不得超过备案价格的20%,若销售价格涨(跌)幅超过备案价格20%的需重新备案。经房管部门查询的人均建筑面积低于上年度市区人均城镇住房建筑面积(以家庭人口核算)的市区老旧住房不计入住房套数,财税部门据此征收房产交易相关税收。房地产开发企业购买商品房再以存量房转让的,由开发商提供购入时的发票等证明材料,财税部门按照差额交纳营业税。
七是越城区、高新技术开发区、袍江经济技术开发区、镜湖新区、滨海新城房管部门单独审核购房者在本行政区域内的房产并出具首套房证明。
八是在网上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的交付使用日期前,商品房买卖合同网上签约(备案)可在双方自愿前提下凭撤销协议予以撤销;存在重大信访问题的楼盘,则需有关部门出具意见方可撤销。
九是下放至各开发区审批的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三级以下,含三级),由市建设局(市城建办证中心)见章盖章。
十是在市行政服务中心设立的二手房网上交易系统自助平台,直接开通办理二手房买卖合同(备案)的变更、撤销业务,以方便群众,活跃二手房市场。
十一是商品房买卖合同备案前商品房预售资金进入监管帐户情况核对环节,相关信息输入前移至开发企业交易终端,房管部门核对后,即开放备案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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