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的位置 :浙江在线 > 浙江新闻 > 浙江纵横 > 金华 正文
员工说老板拖欠工资不发 老板说员工私自带学生
2014年08月11日 10:00:34 来源: 金华新闻网 夏斌婷

   浙江在线08月11日讯 “我都离职好多天了,老板还有两个月工资至今拖着不肯发,怎么办?”上周四,来自湖北的小许致电新报新闻热线85252000反映,她是因为工资问题和老板没谈拢才无奈离职,可老板却以她没有做好工作交接为由一直不肯支付之前的工资。

  【读者反映】

  老板拖欠两个月工资

  小许是一名钢琴教师,在义乌南方联附近一家钢琴培训中心工作已经两年了。

  6月20日,原本是培训中心发该月工资的日子。可等了好多天,小许还是没有接到发工资的通知。刚开始,她以为是培训中心有财务方面的问题,需要缓一段时间。“以前也碰到过类似情况,所以我并没有在意。”可这一等就是半个多月,这让她不禁有些奇怪,“工资晚发这么久,老板总该提前说一声吧?”

  直到7月中旬的一天,一个同事偷偷告诉她,其他同事的工资早就按时发了,只有她一人未发。

  “凭什么只有我的工资没发?”小许当即找老板讨要说法。没想到,老板看到她,反而提起听说她要离职一事,还让她交接好工作再离开。“我从没有开口说过要离职,也不知道他从哪儿听说的。不过既然他这么说,我气不过就同意离职了。”

  之后,小许按照要求和另一名老师做了工作交接,于8月1日正式离职。可是,等她离开的那天,老板也没把六、七两月的工资给她。“我给他打电话,他就说我得先把手头的学生做好过渡,并督促他们把下半年的学费交齐才行。”对此,小许很为难,她认为老板以这理由不发工资很不合理。

  【老板诉苦】

  她上班期间私自带生

  离职还带走近半学生

  记者找到了该培训机构负责人廖先生。

  他说,对于小许离职一事,他也很委屈。“不是我不肯支付工资,实在是她欺人太甚。”廖先生说,当初小许想离职一事,他是从家长口中知道的。廖先生说,在培训中心上班的时候,小许就偷偷把中心的学生带回家上课,但考虑到对方年轻不容易,他也就睁一只眼闭一只眼。

  没想到,6月中旬,有学生家长找他反映,小许私下里和不少学生说过要离职,还让他们以后继续跟她学。“这不是明显在挖培训中心的墙脚吗?”

  为此,廖先生特意晚发了小许的当月工资,希望她能找自己主动谈一谈。可等了近一个月,小许才来找他,语气还咄咄逼人。这让廖先生觉得不被尊重,便果断同意对方离职,并让对方做好工作交接再来领工资。

  小许离职后,廖先生联系了她之前教的20多名学生,发现多数人不愿意继续在培训中心上课。“培训中心总共才50多个学生,她一下带走近半,让我如何运营?”所以,廖先生扣了小许2个月工资,让她必须交接好才能来领。

  廖先生说,还好当初曾让小许签过保密协议。“根据条款内容,小许在离职后,三年内不能从事或开办同类行业机构。”

  【律师说法】

  没有法定事由

  单位不得克扣工资

  事发后,在义乌市劳动监察大队工作人员的协调下,廖先生同意支付拖欠小许的2个月工资。昨天,小许收到了廖先生支付的工资。

  就此,浙江纵伸律师事务所律师金京华说,此事双方都要负一定责任,但无论如何,廖先生拖欠工资的行为肯定是错误的。“根据劳动法,用人单位没有法定事由,不得随意克扣工资。”

  不过,金京华说,廖先生提出的工作交接也是合理的。根据法律规定,劳动者不履行工作交接的义务,造成用人单位损失的,要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但这不能成为不支付工资的理由。”

  至于廖先生提到的保密协议,金京华说,这应该属于《劳动法》第二十四条中规定的竞业限制。竞业限制的人员限于用人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竞业限制的范围、地域、期限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的约定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前款规定的人员到与本单位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或者自己开业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竞业限制期限,不得超过2年。

标签: 离职|工资 责任编辑: 缪歌妮(实习)
分享到:
版权和免责申明

凡注有"浙江在线"或电头为"浙江在线"的稿件,均为浙江在线独家版权所有,未经许可不得转载或镜像;授权转载必须注明来源为"浙江在线",并保留"浙江在线"的电头。

Copyright © 1999-2022 Zjol. All Rights Reserved 浙江在线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