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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分之一自书遗嘱存“瑕疵” 立遗嘱要讲究规范
2014年08月11日 09:20:25 来源: 中国宁波网 董小芳

   浙江在线08月11日讯 为了避免身后纠纷,不少老人选择立遗嘱。但随之而来的是,因遗嘱纠纷闹上法庭的屡见不鲜。究其根源,多与遗嘱本身存“瑕疵”有关。海曙法院法官粗略统计,在该院受理的遗嘱纠纷类案件中,约三分之一的自书遗嘱最终被法院认定为部分无效或无效,问题则多出在内容有误、形式不规范方面。

  不少遗嘱法律效力有问题

  父母相继去世,留下了一份“遗书”,上书:“小儿子对我们照顾很好,房子交由小儿子使用。”不料,姚氏兄弟因此对簿公堂。

  大姚认为“使用”并不表示房子归弟弟所有;小姚则对哥哥的不孝顺父母心存怨气,打定主意不让步。面对这样一份连必要的法律要件都不具备的“遗书”,海曙法院法官经过多次调解,终于使得兄弟俩达成和解。

  类似的纠纷在法院屡见不鲜。记者走访社区发现,因为立遗嘱发愁的老人不在少数。“老人立了遗嘱、子女却不承认的现象,我们经常碰到。不少老人说,‘不立遗嘱,怕去世后有纠纷;立了遗嘱,可能立刻就闹了起来’,做到绝对公平实在太难。”海曙一位社工告诉记者。

  无效的原因主要有两个

  白纸黑字写的遗嘱,为什么被认定无效或部分无效?海曙法院民一庭的何法官分析,原因主要有两个:一是处置了共同财产;二是表述不规范。

  老赵是一家企业的总经理,去世前,他立遗嘱将公司分配给了子女,但最终被法院认定部分无效。原来,根据《继承法》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共同财产,除有约定外,如果分割遗产,应当先将共同财产的一半分出为配偶所有,其余的为被继承人的遗产。

  除此以外,表述不规范也是一个主要原因。“现实生活中的自书遗嘱,不少是随便一写,缺少要件。”何法官说,比如姚氏兄弟父亲所书的“遗嘱”,既没有“遗嘱”两字,也没有署名和日期,且“使用”两字指向性不明确,就难免会留下“漏洞”而引起纠纷。

  立遗嘱也要讲究规范

  那么,遗嘱到底要如何立才能有完全法律效力?“从形式上来说,遗嘱主要有三类,公证遗嘱、自书遗嘱、代书遗嘱。”何法官说,其中公证遗嘱的法律效力最高,如条件允许,建议采取公证遗嘱的形式,即遗嘱人按照法律规定对其遗产作出处分,并经公证机关公证。

  自书遗嘱有三个要件:一是遗嘱通篇是自己书写;二是落款有自己的签名;三是有具体的立遗嘱日期。相较自书遗嘱,代书遗嘱通常内容由别人书写,但必须有至少两个见证人在场,同时,代书人、见证人和立遗嘱人都要签名,并写明日期。

  “要求写明日期,是担心有些人立了多份遗嘱,且内容有冲突。认定时,应以最后的遗嘱为准。”何法官说,还有两点要提醒,一是表述上要指向清晰,二是受遗赠人、继承人、有利害关系人等不能作为见证人。

标签: 遗嘱 责任编辑: 石潇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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